抢夺罪辩护词(范例)(抢夺罪案例)

一般情况下,在为抢劫案件当事人撰写辩护词时,应当写清楚案件当事人的犯罪理由,表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正在积极改正,并且认罪态度良好,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抢劫案件的辩护词怎么写?

抢夺罪辩护词(范例)(抢夺罪案例)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法官、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亲属委托,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

庭审前,我会见了被告,查阅了案卷,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基于事实和法律,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发现,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他能够迅速将被抢物品返还给受害人,追回受害人的损失。这表明被告人已经有悔罪的意思。被抢物品的数量不是特别巨大,所以社会危害也比较小。

其次,请法院注意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其社会根源。

第三,被告人要求他人将被抢物品归还给被害人,这表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正在积极努力改正,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这样的被告不宜与各方建立长期关系。这样的罪犯被关在一起,希望法庭能给他一个机会,否则会对他产生负面影响。

第四,法律是无情的,被告人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制裁只是手段,惩罚不是简单的惩罚,而是一种特殊教育。惩罚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治愈疾病并拯救人,使他能够改变自己的过去。案发后,被告人非常自责、痛心,并写下了深刻的悔罪书。对于他来说,内心的愧疚是永久的、最严厉的惩罚。因此,为了对被告人实施刑罚,刑罚的教育功能最为重要。

综上,基于上述情况,恳请法院考虑挽救被告人,并从轻处罚!

检察院可以两次以上退出侦查吗?

检察院第二次退出侦查的可能性不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理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采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调查限于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对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于第一起补充侦查起诉案件,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提供更多证据,可以选择撤案。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不能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必须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将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院逮捕一个人需要多长时间?

一般逮捕前需要刑事拘留,因为逮捕需要检察院批准,而且即使需要逮捕也需要时间。在批准程序之前需要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报批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在逃、多次作案、群体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审批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请求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并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对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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