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股东判决案例,律师股东判决案例分析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股东判决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律师股东判决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律师可以当股东吗?

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说可以还是不可以。但是根据现有的法律,应该是可以的。这只不过是律师的投资行为,法律并不限制。但是律师不能在该公司担任职务或参与经营管理,这一点是有明确的规定。其实,即使这一点也是可以规避的,即律师可以受聘这家公司担任法律顾问,间接地参与经营管理,只要不担任董事、经理之类的职务即可。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仅是司法部的一部部门规章,是适应当时律师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需要制定的,因而有着其局限性;而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并没有限制律师个人从事商业性活动。法律限制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禁止其从事商业性活动是因其从事商业性活动会因其特殊身份导到权利滥用,损害国家利益及其职务的廉洁性,同时根据对于普通公民法不禁止则为自由的原则,律师本人从事商业性活动成为股东、董事等应该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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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伪造股东签名将两名股东总计66%的股份全部转移到自己儿子身上,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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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伪造股东签名将其他股东的股份转让,这样的纠纷属于股东权纠纷。

首先澄清一下,公司法人指的是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不是某个自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其他股东的股份转让给他自己的儿子,需要伪造其他股东签字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并将这两个文件提交工商部门,以再骗取工商部门的股东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这样的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是严重侵害公司股东权利的行为。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被伪造签字的两名股东应该提起民事诉讼,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公司法定代表人伪造股东签字的《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无效;

2、请求法院确认被伪造签字的两名股东仍为公司股东;

3、请求法院判令伪造股东签字的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赔偿被伪造签字股东的经济损失。

这种情况通过报案走刑事犯罪比较困难,一般会认为是民事纠纷,建议还是通过诉讼解决。诉讼有两个角度(注意不可同时提起),一是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无效;二是如果已经完成登记,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登记。

可以分成两块来处理。一是报警。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侵占他人财产罪,应该以刑事手段追究其责任。二是民事上,申请撤销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未经权利人同意,撤销其交易取回股权。

首先,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以及股权比例。伪造签名,代表着股权转让行为系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定代表人系无权处分,在股东未进行追认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合同在无效的情况下,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股权仍属于原股东所有。在诉讼中,股东需要向法院举证证明自己系股权的合法所有者。

再者,若已经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工商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撤销登记机关作出的变更登记。因为公司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故在存在伪造签名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工商登记时,提供的材料是不真实的,法院会据此要求登记机关撤销错误的工商登记。

确认签名系伪造,可在立案后向法院申请进行笔迹鉴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股东判决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股东判决案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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