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一般保证(民法中的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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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一般保证(民法中的一般保证)

一、民法实践中一般担保如何承担责任? 2、质权人丧失占有后是否仍享有质权?民法典实务中一般保证如何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必须承担一般责任。债权人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强制执行后债务仍不能履行的,一般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质权人丧失占有后还享有质权吗民法典规定,因质权人的过错致使质物灭失的,质权人不再享有质权,质权因质物消灭而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393条【担保权消灭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的;

(2) 担保权的变现;

(三)债权人放弃其担保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押生效时间】质押自出质人交付质物时成立。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物;

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提存质押财产,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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