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我们在工作、学习乃至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本文为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帮助您了解更多。非法采血事故罪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来了解什么是犯罪。
非法采血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非法采血事故罪具有以下四个要件:
(一)对象要求。非法采集、供血、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对血液及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对象是公共卫生。本罪的客体是血液及血液制品。所谓血液,是指生产临床用血液制品所使用的全血、成分血和原料血浆。原血浆是指单采站采集的、专门用作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所谓血液制品,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具体来说,它们是指从捐献者身上采集人体血液后,采用适当的方法将其不同成分分开制成的各种制剂,以便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输送给患者或用于其他目的。血液制品主要包括人血丙种球蛋白、人胎盘血蛋白、人胎血丙种球蛋白、冻干健康血浆等。
(二)客观要求。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生产、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生产、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客观上必须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也就是说,行为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生产、供应血液制品,只有行为人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生产、供应血液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产品处于足以损害他人健康的危险状态。
(三)主要要求。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负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依法设立的血站、单采血浆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制造、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人员,可以实施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供应血液制品。由具有血液制品供应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但由于该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不能由单位实施,因此,不具备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造、供应血液制品资格的单位采集、供应血液或者生产、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不属于本罪的范围。有资格的。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求。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了有关操作规定,或者明知自己没有资格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造、供应活动。血液制品,但仍然决定这样做。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犯罪成分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象要求。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的金融管理体系。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势必影响国家金融政策和信贷计划的实施,导致金融秩序混乱,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客观要求。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本罪属于结果犯罪,即必须以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结果。行为人拟设立的金融机构尚处于筹建阶段或者因故未实际设立的,不构成本罪。至于擅自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否已经开业、是否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是否造成损害,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款所称“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手段、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这通常可以包括:
设立多家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采用伪造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国务院文件、编造谎言欺骗公众、国家机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等不良手段的;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不顾主管部门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
(三)主要要求。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负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度,即对单位判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处罚。
(四)主观要求。该犯罪必须具有主观动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金融机构的设立需要经过批准,未经批准的设立是违法的。他还知道自己正在私下设立金融机构,但仍决定设立,并希望承担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成功的不良后果。至于设立目的,则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设立后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还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其他犯罪。案件应当按照对涉案人员的处罚原则选择重罪。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罚款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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