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特免权案例,律师特免权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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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刑事辩护人的权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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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刑事辩护人的义务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辩护人的权利,有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辩护意见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依靠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辩护人的义务就是恪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负责保密义务,正当执业的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律师的法律援助的义务。

1.接受辩护委托、代理委托权。

3.查阅案卷权。

4.调查取证权。

5.辩护权受保障。

6.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7.对法庭不当询问的拒绝回答权。

8.刑事诉讼中的律师—委托人特免权。辩护律师的义务有:

1.律师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期间,不得申请注销执业证书。

2.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3.未经当事人委托、法援机构指派,不得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等等.

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的只能是律师。

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从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辩护人有义务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特免权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特免权案例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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