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黑白颠倒案例,律师黑白颠倒案例分析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黑白颠倒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律师黑白颠倒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工异扡开庭,公司律师颠倒黑白,搬弄是非怎么办?

农民工异地开庭,公司律师颠倒黑白,搬弄是非是违法的行为。是严重违法律顺职业道德的违法行为。你应该向法庭提出抗义。寻求法律援助帮助你伸张正义。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对公司律师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诉讼。法庭会根据事实依据为你承清事实。做出公平公证的判决。决不会允许公司律师颠倒黑白搬弄是非的行为来点污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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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的御用律师朱晓磊是不是有欺诈嫌疑?

朱晓磊律师应当有欺诈嫌疑。吴亦凡这个加拿大炮王,名符其实,铁板钉钉子,不会有错了吧,那么王律师,颠倒黑白,歪曲事实,为吴亦凡洗白,虚假辩护,诬陷王吉胜等实话实说的网友和受害人诽谤吴亦凡,这不是欺诈是什么。

作为一个有责任心,良心的律师,如果委托人是有罪的,自己可以拒绝担任他的律师,如果当事人是冤枉的,利用自己的业务能力帮助他打赢官司,这是一个有职业道德的好律师。而为了钱和自己的当事人狼狈为奸,助纣为虐的律师是天理难容的,必遭报应的,法官应该严惩这些知法犯法的犯罪分子……

如果当初不操弄法律,就教育了牙签,也等于挽救了牙签,让那个被起诉年轻人不会遭受这么大的打击,也不会有更多的女孩上当受骗,为什么要后果恶化了,才发现原来的案子是有问题的!小道消息不是空穴来风,无风不起浪,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为什么对群众监督明星的提供证据要求如此之高,这不利于社会监督。其实律师和法官,在这案中,都应该反思,可能不违法,但不适应社会发展!不能说冤假错案,但其码是糊涂案!

你认为律师为钱可以颠倒黑白吗?为什么?

律师实际上是不能颠倒黑白的,因为判案的是法官,法官判案依据的是双方的证据,如果律师帮助当事人做假证据打赢了官司,轻则违法,重则犯罪。

律师应严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不能为了金钱越红线,应当是努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去维护当事的非法权益。

为什么有些案件请律师的将案子赢了而没请律师或对方律师经验不丰富的输了,那是有句话叫:法律的事实不是客观的事实,好的律师通过证据努力还原事实真像,所以才会赢。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打官司输赢是证据为王。

有法律问题还是请律师咨询才能更好保护你的权益。

综上,此标题容易对律师行业产生不公正的看法。


一个刑事案件,当事人主动投案,对于公司核心业务、运作模式、人员架构、如何经营管理等主要案件事实都能如实陈述,但是对自身行为定性提出辩解,认为公司的运作模式不构成诈骗罪。

但是庭审中,检方不认可当事人成立自首,理由是当事人“没有如实陈述全部案件事实”。

辩护人质疑到底什么是“全部案件事实”?什么是“避重就轻”?

检方不予回应,转而却说当事人要认罪认罚才成立自首,认罪态度不好,就不是自首。

刑事案件的辩护,有些是关于“黑与白”的辩护,是罪与非罪的辩护,很多案件我们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甚至是二审、再审阶段,追求罪名的辩护,有的成功了,有的失败了。

那些能够成功的案件,并不是在律师手中从黑变成了白,而是因为它本就是白,律师的工作是让办案机关认识到这个问题。

还有很多案件,并非是罪与非罪的黑白问题,会涉及到定罪量刑的情节,罪与非罪固然重要,但最终量刑是三年,还是七年,还是十五年,区别同样明显。

我们无法保证办案机关永远是对的,就像上面这个自首认定的问题。这看起来并不是有罪、无罪得黑白问题,但对于案件的最终判罚,同样会涉及到是非对错。

如果按照检方的逻辑,不认可当事人的自首情节,不仅于法无据,对于潜在的“自首”者,也会造成错误的指引,不利于自首情节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

很多时候受困于现实和专业性,当事人无法作出有效的呐喊,所以才会有律师这个职业。

从法律的角度讲,律师身为法律从业者,维护法律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律师应有的职业操守,和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罔顾事实颠倒黑白的,这是犯罪。

但现实生活里,每个人的素质不同,价值取向不同。律师也是人,不过是职业特殊而已。而任何一种职业,都具有他的商业属性,成为牟利工具,钱的诱惑会让三观不正,有侥幸心理

的律师做出颠倒黑白的事,这不是可不可以,而是现实时有发生的事。

这是严重的破坏法律公正,扰乱社会秩序,践踏职业公信的违法犯罪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和道德的谴责。

凡是提出这样问题的人,凡是认为律师可以颠倒黑白的人,可以说都不是很了解律师的工作目的和工作方法。

律师工作的目的就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追求‘’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放大委托人权益让对方去反驳,对方不能反驳的就是本方委托人合法权益。这就是律师的基本工作方法

律动可以颠倒黑白吗?这个问题里面的潜台词应当是“律师能够颠倒黑白吗?”

本人以为,律师想颠倒黑白与律师能够颠倒黑白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律师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有可能在举证、质证、辩论中玩弄一些诉讼技巧,这些玩弄诉讼技巧的行为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律师是想颠倒黑白,如果对方不能反驳而被法官认可,那就是案件的法律事实了,这就不存在颠倒黑白这一说。如果对方反驳成功,这些玩弄诉讼技巧的行为就会被法官批驳而遭人耻笑,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玩弄诉讼技巧的行为充其量也只能认定为是想“颠倒黑白”。

综上所述,律师出入‘’维护委托人利益‘’的目的,在追求‘’自己观点正确‘’的过程中作出一些‘’颠倒黑白‘’表述是客观存在的。这样的‘’颠倒黑白‘’充其量只能定性为想“颠倒黑白”。而一方律师在“颠倒黑白”的过程中,要接受对方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质疑反驳,要接受法官的质询考问,请大家试想一下,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无权无势的律师他能够颠倒黑白吗?

因此,除了法官与律师相互勾结办出冤假错案外,可以肯定的说,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能颠倒黑白!有些案件结果被有些人认为是案件事实被颠倒黑白了,这样的结论应当是因为这一部分人对法律规范的不理解、对社会公平公正的错误理解而得出的错误认识。

辩护是法律赋予原被告双方一种权益,没有双方的辩论也不能行成审判,判,当然就是判断。为什么自已不辩要请律师来辩呢?因为律师懂得法律比较透,当然,任何律师既然受了请托,不会一门心思想把官司打输,总想打赢,不过任何律师在未接案之前必然先了解案情,能否有理打赢,通过周全考量才接手,律师从接案开始就会费尽心机谋量一些辩护条款,当庭必然为请托人说话,绝不会为对方辩解,这也是辩护的应有职责,以法论理,这也是必然的,意思就是说,话不说人不知,理不辩则不明。我认为,真正无理找理,理不足绞理,尽找法律控子钻,如这样,法院必然有一套完整的制度约束的,这种倾问可能有,但不多。

为什么有的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罪犯还有律师为其辩护呢?

谢谢邀请!

首先

解释一下关于律师辩护制度设立的目的,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价值和理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大体提现在三大方面,一是有利于发现真相,增强搜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对抗辩论的方式,发现问题,找出法律中的问题,从而完善刑事诉讼的措施、程序等;二是通过辩护的方式来突显程序正义,从而保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的权益;三是有利于法律的宣传,促进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的权威,通过辩论方式,可以更直观、更深入地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达到普法的目的。

其次

从上面的论述可看出,律师辩护制度的设立从国家层面而言,并非仅仅为犯罪行为减轻开脱罪责,还有上面的三个目的,律师辩护的意义就在于此,所以我们有时看到有的案件证据确实确凿,有的案件无论如何辩护都应当判处死刑,单纯简单的看,似乎辩护没有作用,但实际上通过律师辩护制度,通过律师和犯罪行为的交流和沟通,可以发现犯罪的行为、目的和动机,对于社会中的、家庭、和工作、组织团体等出现的复杂关系、矛盾等进行梳理,为以后的问题提前预防,提前总结而给出经验和教训。

第三

我们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待,怎么才算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例,每一个案件如果想达到这个标准,需要一个公正的裁决,那么,在有公诉机关和律师相互辩论的情形下,才能向其他公民展示双方的证据,通过辩论的方式使案件得到透明的、公正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律师的辩护意见得不到采纳,罪犯被最终被判处死刑,这恰恰但更能证明,这样的判决才是证据确凿的,也就是说,只有通过这种对抗式的辩论,才能更充分的进行说理、讲法。当然,律师辩护并非仅仅限于当事人委托,国家根据法律的规定,也可以同样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当无偿的法律援助。

谢谢邀请。

1,不是"有律师为其辩护",这种所谓"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如果没有律师为其辩护,必然会指定律师辩护。"获得公正审判权"是基本人权,这也是联合国的嫌疑犯权利公约的规定。哪怕是表演,走过场,至少也体现了程序公正。而设立辩护制度还不仅仅是追求程序公正,而是追求实质公正。

2,所谓"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案件,持这种观点就存在偏见。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只是大多数人的观点,这种大多数人的观点就正确吗?刑事犯罪不能以"多数人"来认定事实,确定证据,决定量刑!比如,现场10个人中,8个人说张三杀了李四,2个人说是王五杀了李四,在无法排除王五杀李四的情况下,你敢认定是张三杀了李四吗?所以,有矛盾必需排除,而不能搞"少数服从多数"。

3,在司法实践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案件办得严丝合缝,一切证据收集程序合法,环环相扣,没有一点瑕疵的情况很少!根据经验,即使是现场作案,现场被抓的案件,也不可能无懈可击,真的把案件办得无懈可击,或者是有预谋的假案,或者是做的冤案。绝大多数的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定罪量刑等方面存在问题。所以,律师辩护是必要的,律师不是一定把有罪辩护成无罪,而是既要要防止无罪被判有罪,轻罪被判重罪,又要程序公正,不能让侦查机关为追诉犯罪不择手段,要保障公正审判基本人权。

4,以上是从辩护制度上考虑。从律师方面考虑,有一些律师并非没有是非观念,但哪怕是心存嫌恶,也要履行职责。而不少律师辩护当一门生意在做,人气很重要,没有露脸机会,怎么让人认识律师的才能?所以在社会上有影响的案件,一些律师免费辩护,不过就是一次合法的广告宣传罢了。当我们把辩护当作一门生意来看的时候,一些律师争取给"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惯"的案件辩护,不过是一次合同行为,只是辩护律师是否尽力,辩护服务质量是否能达到委托人的要求,就要看辩护律师的水平和能力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黑白颠倒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黑白颠倒案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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