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律师案例,认罪认罚律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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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律师见证律师需要说什么?

认罪认罚律师见证由检察院负责组织实施,司法行政部门指派律师参与见证,是作为法律监督部门的检察院为了简化程序,从快从轻处理法律问题的一种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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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到场,首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和来历,问当事人是否同意。

当事人同意后,律师可针对当事人所触犯的法律法规应付的法律责任进行宣传解释,重点阐明一旦当事人认罚认罚可从轻处理。

然后当事人签订后作见证表态

律师让被告人认罪认罚引质疑,你怎么看?

谢谢邀请。

刑事辩护律师应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其辩护行为不受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人的干扰,独立行使辩护权。


本题中辩护律师做工作劝自己的服务对象认罪认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律师的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严重背离了律师的角色定位。

我国的司法制度设立律师辩护制度,就是为了使控、辩双方在诉讼权利及地位上处于对等的状态,从而实现控、辩平衡,保证被告人充分地行使辩护的权利。而题中辩护律师协助法官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做法俨然破坏了刑事讼诉法设定的控辩平衡的制度框架。从小处讲损害了被告人的诉讼权益,从大处看,亵渎了依法治国的意识和理念。

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仁根认为: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要根据法律、事实和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即使有罪,也要尽可能为其减轻、免除刑事处罚。

当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其职能是独立于司法部门的,不应该受到司法部门的左右,甚至也不应该受到包括被告人在内的任何团体、组织、个人左右,换句话说,辩护律师既不可能当“第二公诉人”,也不可能当“编外审判员”。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缺一不可,一旦缺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成了镜花水月,因为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业守护者,如果辩护律师都调转枪口,那被告人就成为“任凭宰割的羔羊”了,冤假错案也就不可避免的产生,公平正义更无从谈起了了。

而函件中所提到的辩护律师,乍一看就成了这样的反角,的确很是让人看不懂。

而且根据媒体报道,王银成不是别人,正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原党委副书记、总裁,是副部级的大老虎。消息显示:2018年5月24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被告人王银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法院在判决中认为,王银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意思是,正因为有了王银成的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法院才给予从轻处罚的,不然量刑更重,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让被告人所受刑罚得到了减轻,好像是起到了效果。

的确,为鼓励、引导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201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的程度与量刑的幅度成正比,这符合宽严相济的目的,也能节约司法资源,但是,认罪认罚应该是建立在有罪的基础之上,也应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意愿,不应由辩护律师和法院一起配合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

具体案情具体对待,首先要明确,律师的职责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在这个原则下,采取各种辩护策略,对当事人最有力,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如果如果犯罪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采取主动认罪方式,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最佳都选择。否则不交代,不认罪,就没有轻判的条件。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认罪认罚律师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认罪认罚律师案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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