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变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转为取保候审,说明不严重)

被监视居住改为取保候审的,首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其次不符合逮捕条件,不再符合监视居住情形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依法向有关单位变更。

监视居住如何转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变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转为取保候审,说明不严重)

被监视居住改为取保候审的,首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其次不符合逮捕条件,不再符合监视居住情形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依法向有关单位变更。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以单独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处罚的;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

(三)妇女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风险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结案,需要继续侦查的。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哺乳期的妇女;

(3) 独自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人;

(四)因案件情况特殊或者办理案件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较为适宜的;

(五)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结案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法律有哪些规定禁止检察院取保候审?

禁止取保候审的主要法律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78 条:

累犯、犯罪集团主犯、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等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享有下列权利:本规定第77 条。本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高检规则》 第38 条:

人民检察院对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予取保候审。

对于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人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这是一项授权条款和排他性条款。该规定赋予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法代表委托人行事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父母、养父母、监护人以及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3336 “近亲”是指丈夫和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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