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资料(北京申请公租房要求)

很多人都在关注“申请北京公共租赁住房需要什么条件”这个问题。另外,“在北京买房有什么要求”这个问题大家可能也会感兴趣。下面,法律助理小编整理了一些法律知识,供参考。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北京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北京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资料(北京申请公租房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候补家庭。 2、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含)。 3人及以下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在13万元(含)以下。申请人家庭应当提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及时对上述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费证明住房公积金或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且本人及家属在本市无住房。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园区引进人才和员工的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是:申请人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有支付租金的能力,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限额,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家庭困难。大学、中专、职业学校毕业后就业的,以及在主城区务工的农民工,也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北京买房子需要什么条件

在北京买房有什么要求?

在北京买房,首先要区分买家是北京户籍的本地人,还是北京以外省市的人。由于土地和住房短缺,北京市政府对外地人购房实行严格限制。对于本地户籍公民,目前北京采取限购措施。本市已拥有住房的居民不得购买一套住房。外籍人士购房不仅需要遵守限购政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非北京户籍人士需提交在北京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年,或在北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证明,表明已缴纳社会保险费五年。 2、购房者虽无北京市户籍,但购房者可提交合法有效的暂住证,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 3、购房者在北京没有房产。如果购房者已婚,则要求配偶双方均不在北京拥有房产。这是因为北京实行严格的购房政策,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人也可以在北京购房。

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如何申请北京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者有本市户籍,要求是申请人家庭成员均在本市无住所;申请人具有房山区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具有本市户籍并在房山区工作。外地户籍申请人要求: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所;申请人家庭符合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申请人必须在房山区工作,工作单位必须在本市注册,且所属行业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需要。具体由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本地无住所或者居住面积低于监管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监管标准的; 3、申请人为农民工的,须在当地稳定工作满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实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核实申请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证明;逾期不受理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材料。在开发区、园区内为用人单位或园区工作人员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可以代表职工申请;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候补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审核。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根据法律

《公共租借住宅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地无住所或者居住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二)收入、财产低于监管标准的; (三)申请人为外籍农民工,须在当地稳定工作满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实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信息进行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证明;逾期不受理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材料。在开发区、园区内为用人单位或园区工作人员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可以代表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告。公示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候补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解释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审核。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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