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通常得不到孩子的监护权。由于精神疾病可能影响患者的认知、情感和行为能力,他们可能无法充分照顾和抚养孩子。为了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在判决监护权时会优先考虑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
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有能力并且愿意承担对精神病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并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该未成年人可以孩子可以回到家人身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表他或她提供护理。
另外,如果对方确实有特殊情况不适宜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置于精神病人的监护之下。但在此之前,应征求监护人的意见。
总之,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权利得到保障。
法律基础:
《民法典》 第1084条
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消失。离婚后,子女无论是否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父母双方就年满两岁子女的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则作出判决。如果孩子已经八岁以上了,就应该尊重他的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46条
对于年满两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直接监护。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一)已接受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随着孩子寿命的延长,改变居住环境显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三)没有其他子女,但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共同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但对方患有长期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适合带孩子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