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母在世养子不尽孝见到遗嘱却不认可(养母在世养子不尽孝见到遗嘱却不认亲)

老人认为自己的养子没有尽到自己的孝心,于是他打印了一份遗嘱,表示自己死后如果还有剩余的养老财产,将留给弟弟。老人去世后,养子以遗嘱已打印为由,认定遗嘱无效,要求继承养母死后留下的全部遗产。法院审理此案后,最终判决按照遗嘱分割老人的遗产。

杭州的郑女士与丈夫结婚后,共同收养了儿子思某。郑太太的丈夫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遗产也从未被分割过。2016年,83岁的郑老太太大病一场后,开始为自己的养老金发愁。想到自己年纪大了,独自生活,养子也不会照顾她,她决定立下遗嘱来保障自己的养老金。于是家人帮他找了律师写遗嘱。律师记录了郑女士对遗嘱内容的具体意见,并形成了遗嘱初稿。郑夫人看完后,提议拿回去炼制。修改并打印遗嘱初稿后,郑女士在照顾者和姐姐的陪同下,将打印好的遗嘱最终稿带到了律师事务所。郑太太在遗嘱中表示,如果留给自己退休的财产不够,她会卖掉留下的部分房子供自己退休。不够的话,她哥哥负责结算;如果有剩余,她死后会留作退休之用。财产的份额属于弟弟。此后,郑太太的生活起居主要由弟弟郑先生照顾和安排。2019年,郑太太去世,郑老师负责善后工作。斯得知该遗嘱后,认定该遗嘱不符合法定遗嘱的形式要求,因此无效。因此,他应该合法继承母亲的全部遗产。郑老师与司某争论不休,郑老师将司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郑女士所立的遗嘱在形式上属于印刷遗嘱。虽然该遗嘱是在民法典施行前制定的,但其中涉及的遗产尚未处分。如果当事人现在对遗嘱的有效性有争议,则应适用法律。《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涉案遗嘱是应郑女士要求打印的。立遗嘱时,整个过程中有两名公正的证人在场。他们同时见证了律师向郑夫人宣读遗嘱,郑夫人确认并签署遗嘱。过程。打印出来的遗嘱全文只有一页,内容完整。郑女士、她的律师和两名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字盖章。签名上标注了日期,并附有郑太太当天拿着遗嘱的照片以示支持。因此,法院认为,该遗嘱符合民法典关于印刷遗嘱的规定,是遗嘱人郑女士遗嘱的真实表达。它应该被视为合法有效。因此,法院判决该遗嘱合法有效,涉案财产份额按照遗嘱继承。斯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养母在世养子不尽孝见到遗嘱却不认可(养母在世养子不尽孝见到遗嘱却不认亲)

问题1:此案例适用于《继承法》还是《民法典》?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立有印刷遗嘱,当事人对遗嘱的效力有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适用民法典。即“打印的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字,并注明年、月、日。”但民法施行前已处分遗产的除外。本案遗嘱为印刷遗嘱,双方当事人对遗产分割存在争议。虽然该遗嘱是在第《民法典》号执行前订立的,但由于该遗嘱尚未完成,因此本案适用第《民法典》号的相关规定。

问题二:本案房屋为郑女士与丈夫的共同财产。那么这套房子有多少可以算是郑老太太的遗产呢?

律师答复: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第1款的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分割遗产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割一半,其余部分分割。为了死者的遗产。由于该房屋是郑夫人与丈夫生前的共同财产,郑夫人丈夫去世后,一半的房屋份额就成为了郑夫人丈夫的遗产。由于没有遗产,所以这部分房屋份额是按照法定继承来划分的,由司和郑太太继承。因此,在郑太太的遗嘱中,她可以纳入遗嘱的房子的份额应该是四分之三。

问题3: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打印的遗嘱有效?

律师回答:本案打印的遗嘱有两名证人。遗嘱上有证人和遗嘱人的签名和日期,根据案件事实,足以证明遗嘱内容是郑女士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打印出来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的支持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郑先生通过遗嘱继承,对斯享有优先继承权。合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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