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认为自己的养子没有尽到自己的孝心,于是他打印了一份遗嘱,表示自己死后如果还有剩余的养老财产,将留给弟弟。老人去世后,养子以遗嘱已打印为由,认定遗嘱无效,要求继承养母死后留下的全部遗产。法院审理此案后,最终判决按照遗嘱分割老人的遗产。
问题1:此案例适用于《继承法》还是《民法典》?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号第十五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立有印刷遗嘱,当事人对遗嘱的效力有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适用民法典。即“打印的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字,并注明年、月、日。”但民法施行前已处分遗产的除外。本案遗嘱为印刷遗嘱,双方当事人对遗产分割存在争议。虽然该遗嘱是在第《民法典》号执行前订立的,但由于该遗嘱尚未完成,因此本案适用第《民法典》号的相关规定。
问题二:本案房屋为郑女士与丈夫的共同财产。那么这套房子有多少可以算是郑老太太的遗产呢?
律师答复: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第1款的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分割遗产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割一半,其余部分分割。为了死者的遗产。由于该房屋是郑夫人与丈夫生前的共同财产,郑夫人丈夫去世后,一半的房屋份额就成为了郑夫人丈夫的遗产。由于没有遗产,所以这部分房屋份额是按照法定继承来划分的,由司和郑太太继承。因此,在郑太太的遗嘱中,她可以纳入遗嘱的房子的份额应该是四分之三。
问题3: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打印的遗嘱有效?
律师回答:本案打印的遗嘱有两名证人。遗嘱上有证人和遗嘱人的签名和日期,根据案件事实,足以证明遗嘱内容是郑女士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打印出来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的支持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郑先生通过遗嘱继承,对斯享有优先继承权。合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