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被收养人必须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1)失去父母的孤儿; (二)无法找到亲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民法典》,取消了被收养人第十四年龄限制。
被收养人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3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失去父母的孤儿;
(二)无法找到亲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其中,孤儿是指父母双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儿童;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婴儿、儿童、青少年;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受伤、因疾病、残疾、经济困难或者客观条件不允许等原因而无法抚养的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收养人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收养:
(一)失去父母的孤儿;
(二)无法找到亲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撤销收养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人提交撤销收养关系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证明材料;
(3)见证申请人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字;
(四)调查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
(五)符合撤销条件的,由收养登记机关起草《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报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下达撤销决定;
(六)收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送达《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收取《收养登记证》,并公告30日;
(七)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原因。
所有收养者都必须没有孩子吗?
《民法典》规定,只有一个孩子的收养人,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作为收养人。如果您收养第三代以内的同辈血亲,则不受生育孩子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8条【收养人的要求】规定,收养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儿童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 30岁或以上。
根据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的特别规定】,收养同辈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及第一千零二条所定限制。
华侨收养第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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