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管辖权异议,主要是指被告人对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简单来说,被告认为本案不应该由本院受理,需要由其他法院受理。只有被告方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针对本文,小编整理并公布了以下问题的解答: 提出管辖权异议有时间要求吗?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定开庭时间是否会发生变化?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是否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类似问题,需要更专业的解答,建议直接在本网站在线咨询律师。
本文内容列表:
1. 提出管辖权异议有时间要求吗? 2、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定开庭时间是否会发生变化? 3、提出管辖异议后,举证期限是否会重新确定?
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有要求吗
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目前,对于刑事案件何时应当提出管辖异议,尚无明确具体规定。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时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服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提出后是否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提出异议后,法院应当重新规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规定三十日以内的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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