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情形(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而不予受理的案件,包括对行政部门的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因为行政复议对应的是行政机关。如果不是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处罚,则不涉及行政事项。已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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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情形(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一、哪些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2、行政复议申请被驳回后是否可以提起诉讼?三、税务行政复议调解程序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1、申请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无异议。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省、市人民政府有立法权的部门制定的法规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对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中不存在侵犯其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人事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4、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5、国防、外交及其他国家行为。

除上述五类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还必须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否则,属于违法不作为行为,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起诉可以吗这个要看具体的实际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有的情况可以,有的情况则不行。

需要结合拒绝原因来分析:

1.行政复议机关因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而驳回复议申请或者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发现行政复议机关机关在受理申请前不具备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已履行法定职责的,驳回申请。不服行政复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复议机关因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复议申请的,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被驳回并可以提起诉讼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原告仅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他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税务行政复议调解程序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和解:

(一)被诉人行使自由裁量权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纳税评估、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等;

(二)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赔偿;

(三)涉税报告奖励;

(四)上级法律不明确,税务机关主要根据政策调整作出决定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和解的行政复议案件。

对于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除税务机关及时自纠外,行政复议机关只能作出裁定,不能进行和解、调解。

复议机关可以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发出《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建议书》询问和解意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建议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复议机关表示和解意愿。以口头方式表达和解意愿的,复议机关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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