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同居近1年分手怎么办(订婚后同居近1年分手怎么处理)

一对情侣举行订婚仪式,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支付了88.8万元的彩礼。两人同居一年,但最终因性格差异分手。该男子将前女友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审理后支持女方家属返还男方80万元聘礼。

林某与陈某经媒人介绍认识。2020年5月,两家人协商确定彩礼金额为88.8万元。几天后,两人举行了订婚仪式。从两人相识到订婚仪式结束,林某在宴会上花费了18万元,在香烟和糖果上花费了4万元,向女方当面赠送黄金12万元,唇红包7.3万元。变更及婚介费3万元。万元,加上彩礼,总共花费133.1万元。订婚后,两人同居了近一年。因性格差异,林某起诉福清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返还彩礼。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陈某签订了婚约,并按照当地婚姻习俗向陈某支付了彩礼88.8万元。银行转账记录证实了这一点。由于林某与陈某订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又因故分居,林某要求被告按照当地婚姻习俗退还所支付的彩礼,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法律规定。支持的。上述聘礼虽为陈某收受,但基于三被告之间的具体关系,陈某接受聘礼应视为家庭行为,应认定陈某、陈兴、颜某共同接受了聘礼。因此,陈某、陈星、颜某应共同承担返还林某为缔结婚姻而赠送的88.8万元彩礼的义务。陈某声称,为林某退还礼金、购买金器等费用约20万元,均系其收到的彩礼支付,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考虑到林某、陈某订婚后同居时间较短,共同生活中必然存在一些共同的生活费用和开支,并考虑到当地良好的风俗习惯,认为陈某、陈星及颜应酌情归还林、陈。某彩礼为80万元。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三被告共同返还林某的聘礼金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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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退还彩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退还按照海关规定缴纳的聘礼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未同居;婚前支付,给支付人生活造成困难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适用,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作为结婚目的的彩礼,彩礼只有在男女登记结婚、建立夫妻关系时才能达到其目的。

问题二:本案彩礼为何要退还?

律师指出:林某与陈某虽已举行婚礼,实际以夫妻名义同居,但尚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尚未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林氏付出了彩礼。其目的尚未真正实现,故可主张陈某及其父母共同返还聘礼。

问题三:本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80万元彩礼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提醒:从本案判决结果可以看出,首先,法院认定彩礼总额为88.8万元。陈某辩称,回礼和购买金器均属于接受彩礼的支出。由于他们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因此不被允许这样做。支持。其次,法院根据陈某与林某同居期间的开支情况以及当地良好的风俗习惯,适当减少了陈某需返还的彩礼金额。因此,法院最终认定需要返还的彩礼金额为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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