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公证中存在哪些违约情况?
房屋买卖公证是房屋交易中的重要程序。买卖双方在公证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公证员亲自出具公证,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房屋买卖公证违约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按照公证程序办理房屋买卖公证手续。例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公证处签订合同,或未向公证处缴纳相应的公证费用等。
2、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例如,买方或卖方故意隐瞒房屋的重要事实,或者捏造房屋的交易价格。
3、买卖双方违反约定,签订合同后未履行合同义务。例如,卖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买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房款等。
房屋买卖公证违约有什么后果?
不遵守房屋买卖公证可能会给买卖双方带来不利后果,例如:
1、房屋买卖不办理公证手续的后果是公证处不会出具公证书,导致房屋交易无效。
2、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失实陈述等行为的,受骗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违反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对各类法律文件和事实进行公证,确保公证真实、合法、有效。
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公证事项的书面材料。
公证书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证机构名称、公证证书号码和公证时间;
(二)公证申请人及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居住地或者营业地点;
(三)公证事项的内容;
(四)公证机构、公证员签名、印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其行为不构成违约或者对方允许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除外。
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致使合同成立的,受欺诈、胁迫行为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预见、不能避免或者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影响合同的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解除合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