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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例?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原告王某,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xxx村37号。
委托代理人某某,河北京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又名李),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新兴小区5排31号。
委托代理人某某,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某(被告李某之夫),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新兴小区5排31号。
被告刘某,女,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xxx村37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本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郑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5年在我外出经商期间,原告的妻子刘某与时任xxx治保主任的其弟背着原告将原告名下的位于xxx村的原告所有的一处老房以2.5万元价格出售给没有本村户口的被告李某。2010年我得知情况后不同意出售并多次找到有关部门协调处理,2011年答复撤销已经过户到李某名下的土地证,但房产纠纷问题让我找法院解决。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两被告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
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以原告王某名义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二、被告李某将购买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夫妻的位于xxx村的平房三间及宅院一所返还原告王某及被告刘某,原告王某及被告刘某将购房款25000元返还给被告李某,双方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某、被告刘某各负担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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