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出轨期间的赠与,妻子可以要回(婚内出轨财产赠与另一方)

丈夫在婚姻期间对她出轨,并在整个婚姻过程中向第三者提供了4万多元的礼物和贷款。女子得知丈夫私自捐出这笔钱后,将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相应款项。上海离婚律师了解到,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这9000余元属于赠与款,并责令第三人退还给女方。

杨某与林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林某与吴某相识并发展出不正当关系。2022年2月至2022年4月,林某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网银转账等方式,陆续向吴某捐出巨额资金。杨某发现林某私自向吴某捐款后,认为该笔捐款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认为林某无权私赠他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返还杨某、林某的钱。房产4万多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扣除林某借给吴某的1万余元、林某的生活费1万余元、现金1万多元后,杨某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为4万余元。杨未能证明的礼物。除剩余的9359元外,剩余的9359元应视为林某与吴某在林某关系存续期间擅自赠与吴某的共同财产。林某将夫妻共同财产捐赠给吴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杨某的合法财产权,明显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该捐赠行为未经授权,无效。吴某从林某处收受的款项主观上不具有善意,也没有法律依据,应认定为不当得利。据此,判处吴某返还杨某9359元。

丈夫出轨期间的赠与,妻子可以要回(婚内出轨财产赠与另一方)

问题一:您如何看待林某未经杨某同意而向他人捐赠财产的行为?

上海离婚律师称:《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收入和投资;知识产权收入;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属于联合体的财产。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杨某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未经杨某同意,林某将其赠与他人,侵犯了杨某的财产所有权,属于擅自处分的行为。

问题二:本案法院为何仅判令吴某返还杨某9359元?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原告虽然要求4万多元,但这4万多元既包括礼物,又包括林某自己的生活费,杨某无法证明这是礼物。因此,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原告只能证明9359元为捐赠的情况下,依法判令被告返还9359万元。

问题三:本案中林某有何过错?

上海离婚律师提醒:《民法典》第1043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丈夫和妻子有互相忠诚的义务。本案中,林某在婚姻期间对妻子出轨,还向第三者提供了大量金钱。这是对婚姻、家庭不负责任的表现。从法律角度看,林某的行为也违反了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构成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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