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患有精神疾病怎么办(夫妻双方均患有精神疾病怎么离婚)

一名智力有障碍的女性被介绍嫁给了一名智力有障碍的男性。然而,两人的婚姻生活却陷入了困境。丈夫无奈,只好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人的婚姻无效,因此没有判决离婚,而是判决婚姻无效。不过,上海婚姻律师需要提醒您的是,随着《民法典》的推出,患有医学上认定不宜结婚的疾病,不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况。

陈和李经人介绍认识。两个月后,他们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礼没有举行。婚后,李搬到了陈家。由于婚前彼此不太了解,两人经常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双方发生争吵后,李某离开了陈家,两人开始分居。陈某以自己患有精神障碍、双方尚未建立夫妻关系、婚姻名存实亡等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被告人李某均为残疾人,持有残疾证,确认其父亲为监护人。陈某、陈某为二级智力残疾人,无行为能力。被告人李贺是三级精神病人。案件诉讼过程中,陈某经当地医院诊断,诊断为智力低下,无或轻微行为缺陷。因此,法院认为,原告、被告均为精神残疾、智力障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患病期间,未能表达真实意思表示登记结婚,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情况是《婚姻法》禁止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医学疾病,且婚后未治愈的,双方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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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本案中,法院认定原被告所患的精神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导致婚姻的疾病,因此判决两人的婚姻无效。这一判决根据现行第《婚姻法》条第10条的规定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在生效后根据第《民法典》条的规定,则不能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结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提示:《民法典》将第1051条修改为《婚姻法》第十条,删除“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人”的表述。婚姻无效的情形是为了进一步保障患有特殊疾病的当事人的婚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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