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涉外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的法院传票与涉外仲裁相对应。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涉外仲裁审理中,仲裁机构在仲裁案件时只能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实事求是地作出裁决,不受任何机构、团体的干涉。或个人。其次,是指仲裁员个人根据个人意愿作出裁决。

什么是通过法院传票作出的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涉外仲裁不予执行的情形)

境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组织。非涉外仲裁裁决是相对于涉外仲裁裁决而言的概念。当时不涉及涉外民事主体的仲裁争议案件一般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实际上是与涉外仲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目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的含义还没有相关的定义和解释,但可以通过与涉外仲裁进行对比来解释。

涉外仲裁是指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中间裁决的制度。仲裁裁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得向其他机构请求变更仲裁裁决。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是什么?

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询问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实行报告制度,即相关中级人民法院须根据规定向高级人民法院报告。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重新仲裁之前,对其管辖权进行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者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当将复核意见提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答复后,只能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裁决具有本法第《民事诉讼法》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未收到仲裁员指定或仲裁程序进行的通知,或因其他非被申请人责任的原因未发表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一致的;

(四)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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