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 资料)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是购物、旅游、学习还是工作,都离不开法律知识。我们应该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面临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如何处罚非法持有、窃取国家秘密罪等尚未解决的问题,那么您可以从本文的内容中找到答案。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 资料)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属于国家绝密级、秘密级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号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其泄露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秘密”是一般国家秘密,泄露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非法保守秘密级国家秘密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从社会危害程度来看,尚未达到犯罪程度,不应认定为犯罪。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并且拒不说明来源和目的的行为。所谓非法,是指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具体规章制度,无权接触、保管国家秘密文件的人员拥有国家绝密、涉密文件、材料等物品,或者虽被列为机密人员,他们不持有此类绝密和机密文件、信息和物品,没有法律依据。例如,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绝密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原定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摘录。保密级别;

寄送、接收、交付、携带外出应由指定人员办理。对于普通人员来说,保守国家秘密是违法的。对于具有保密人员身份的人员,有关机关未批准复制、摘录,但行为人有复制、摘录的;

持有绝密、保密的未经有关机关指定或者未经有关机关指定的文件、资料、物品等属于违法行为。总之,行为人没有法律依据持有国家秘密、保密文件、信息等物品,就是违法的。所谓占有,是指具有占有意图的实际控制。无论行为人随身携带、藏匿、存放在住所、工作场所或者存放于他人处,只要行为人明知属于国家绝密或者机密的文件、信息、物品并予以保管即可。他的控制,就算是占有。例如,如果藏在自己的行李或邮件中,尽管不是您亲自持有,但行李和邮件最终还是会回到您自己的手中。它们并非脱离您的控制,并且仍然由您拥有。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持有包括两类:不应当知悉国家秘密的人携带、储存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可以携带、留存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无需办理手续。在行为人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机密文件、信息等物品的既定事实下,行为人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时拒不说明其来源和目的。所谓拒绝解释,包括根本不配合、什么也不说、不解释。例如编造谎言、借口或提供不真实或无法核实的来源和目的。

三、主体要求: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一般来说,行为人的身份并不影响本罪的定罪。但是,行为人是特务组织成员或者接受特务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人,符合间谍罪特征的,应当以间谍罪处罚,不构成本罪。犯罪。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从主观认知因素来看,行为人只需认识到自己无权持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且其持有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属于国家秘密即可。它不需要很精确。知道国家秘密的密级,从主观意志因素来看,行为人拥有本身就意味着他希望国家秘密处于他的掌控之下,因此不存在间接故意。实际掌握国家秘密的人有义务说明其来源和目的。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其持有国家秘密的来源和目的,并能证明其不知道该秘密是国家秘密,则其实际持有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占有”可以根据其实际来源和用途依法处理。例如,如果被盗,行为人不知道这是国家秘密,就应该认定为盗窃罪。例如,如果行为人捡起它,并且不知道它是国家秘密,则不应认定为盗窃。构成犯罪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盗窃、间谍、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国家绝密、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和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检察院是否将共同犯罪分为主犯和从犯?

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对认罪认罚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因此,检察院可以就主犯与共犯的认定提出建议,但主犯与共犯是否为共犯的认定最终将由人民法院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立案的决定。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管辖。提起公诉并将案卷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将认罪认罚等材料随案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犯。三人以上组成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共同实施犯罪的,为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该集团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处罚。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人,为从犯。对于共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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