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发回重审的民诉能胜诉吗)

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关于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发回重审案件能否适用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发回重审的民诉能胜诉吗)

当事人一审应当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原审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不影响再审。原审诉讼时效已过,但当事人未在原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视为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不能提起诉讼时效再审中的辩护。原因如下:

(一)我国法律对庭审阶段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答辩期限、提起诉讼时效答辩期限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这种立法规定既符合公平、公正的立法精神,也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试想,如果当事人在审理阶段可以随时“提出”辩护、辩护意见等,那么整个案件审理就会陷入困境。一个稳定的国家也很容易导致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在行使时效抗辩权时,应当以法定权利丧失期限为期限,合理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贯穿于案件完整的诉讼程序,确保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公平和效率。

(二)发回重审是整个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审级制度采用继续审理模式。一审和二审程序可以根据审判阶段出现的证据和材料作出事实判决并适用法律。不可否认,发回再审程序突破了民事诉讼的局限性。但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是为了向原审诉讼利益受损的当事人提供上诉程序无法或不适宜提供的权利救济。发回重审并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审判程序。它依赖于原诉讼程序,是原诉讼程序的延续。它与一审、二审诉讼程序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诉讼程序。我国《时效解释》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抗辩时效,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根据新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有学者认为,应当对“一审期间”进行有限解释。发回重审虽然适用一审程序重组合议庭、重新排列案号,但并不是全新的。和独立审理程序,但原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共同构成了案件的完整审理过程,因此,如果当事人在一审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抗辩权。例如,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将具有丧失权利的法律效力。

二、发回重审的案件是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不小。二审法院的认定表明,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存在问题。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有法律依据的。案件退回原审法院后,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一审法院的判决再审后,仍然可以依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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