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等五项社会保险。保险和生育保险。
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用人单位改变经营范围,需要裁员的;
3、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必须裁员的;
4、用人单位因重整、破产、清算等原因必须裁减员工的;
5、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其他情形。
支付经济补偿时,根据本法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经济补偿费为一个月工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经济补偿为月工资的两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纳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具体计算方法是:职工每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除以职工当时的月工资,所得比例乘以职工工龄,即为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将其计入经济补偿金。部分。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时,劳动者可以计入社会保险费部分计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