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借贷纠纷律师(借款合同法律咨询)

如果这900万元扣除债务后就是160万元,那么周某在韩国初期(2009年)第15032号案件中不可能再向法院开具160万元欠条。快来和上海贷款合同律师一起看看相关情况吧。

张某提交了韦某的遗嘱和视频,证明韦某有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张二、张三继承。周某和张某并不认可这套证据的真实性,称张某2没有提供该视频的原始载体。视频只展示了牟伟宣读遗嘱的过程,并未展示牟伟撰写遗嘱的过程。张1申请鉴定遗嘱上遗嘱人所写的“牟伟”是否为牟伟本人所写。张先生对遗嘱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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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提交了邓某工商银行账户的交易费用明细,证明张三去世后,周某每月向邓某支付利息6000元。实际付款日期为2007年12月25日。日期为2008年10月6日、2008年11月6日和2008年12月7日。结合欠条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双方之间有明确的利益约定。企业的。张三去世前的利息是用公司现金支付的。

周和张1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他们不承认证据的相关性和证明自己的目的。他们表示,证据中显示的周某付给邓某的钱,是学生使用私网贷款支付的。遂以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偿还与其能力相符的金额。案件的发展正在审理和建设过程中。

周、张1提交了邓出具的声明,证明160万元贷款为虚假贷款,且相应欠条不能用于诉讼。张二号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目的不予认可。经询问,邓表示,声明中除了“邓”是他写的以外,其他都不是他写的。

2008年7月,泰振紫航出售时,周找到邓作为股东。申报表是邓需要在右下角签字登记的九张A4白纸之一。

对于本案张某提交的欠条,以及民初第15032案(2009)周某、张某提交的欠条,周某、张某表示,两份欠条的字迹不一致。

张某解释说,2005年12月31日,张某一家二人(包括但不限于张四、韦、张二、邓、张三、张三、周等)在申江明珠塔内。在酒店,张2和张3入住了房间,随后张3手写了一张欠条给张2(即本案中张2提交的欠条)。

张3想复印一份记录,但当时酒店的复印机坏了。由于张三身体不好,他让张二给他复印一份,张二签字了。所有内容均与张三书面证明一致。这份欠条副本【即(2009)韩初案第15032号周某、张某提交的欠条】交给了张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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