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追偿(债权人代位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代位权与债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概念不同和享有权利的理由不同。从后者角度分析,代位权是向保险人赔偿后享有的权利,侵权、无故管理、不当得利等都可能引发债权纠纷。

本文内容列表:

债权人代位追偿(债权人代位追偿权的诉讼时效)

1.代位权与债权的区别是什么? 2、什么情况下债权人放弃代位权无效? 3、追索权的时效如何计算?代位追偿权与债权的区别是什么?1.概念不同

(一)代位求偿权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表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数量。

《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除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2) 债务

债权是“债”的对称性。是指权利主体在债务关系中享有的要求义务主体履行一定行为或者不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和债务共同构成债权的内容。债权与产权相对应,成为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享有权利的理由不同

(一)代位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侵权。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保险标的物遭受损失。

合同责任。第三人违反合同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的。

不当得利。因第三方不当得利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的代位追偿。

(二)债务发生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指权利人因合同、侵权、无故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规定,请求特定义务人履行或者不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签订的合同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并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四)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期限。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而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 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的;

(三)继承开始后尚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

(四)权利人受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的;

(五)其他妨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期限自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后六个月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或者有关程序终止时起重新计算:

(一)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约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其他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如有不清楚的或新的情况,建议您直接登录本站,在线提问,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沟通案件情况。智能匹配平台闲置律师将为您提供详细、有针对性的解答,并尽量讲解大概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错误而造成的问题。祝您成功维护自己的权利。

温馨提示: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信息真实与否未经本站确认,仅供大家参考,如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的客服删除!

宣严律师网

上一篇:房产继承调解律师,房产继承调解律师费怎么收

下一篇:深圳独立律师房产,深圳独立律师房产过户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