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关于学校安全保障是如何规定的(侵权责任法 学校安全保障义务)

学校需要确保校园内学生的安全,这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义务。因学校的过失导致学生直接或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其家长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赔偿。那么学校的安全保卫义务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履行了安全保卫义务呢?

1. 根据侵权责任法,学校应承担哪些责任?

侵权责任法关于学校安全保障是如何规定的(侵权责任法 学校安全保障义务)

1.《侵权责任法》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而失效。根据《民法典》,学校的职责包括教育和管理职责。

《民法典》 第119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学校责任的依据是学校未履行相应的安全保卫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伤害的,第三人当事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履行了安全防护义务

1、坚持具体情况判断的原则。没有任何标准能够以相同的方式和程度适用于每种情况。不同情况下的应用将取决于在任何给定时间受到监督的学生人数、正在进行的练习或活动的性质、学生的年龄和技能水平。学生在本次活动中接受的训练、所用设备的特点和状况、学生的能力等诸多问题。

2、必须结合对等原则。等效原则意味着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的严重程度和降低风险所需的成本之间必须存在适当的关系。因为在确定学校安全保护义务时,应考虑社会经济成本和效益。这一义务的设定不能阻碍法律允许的活动、因噎废食、剥夺未成年人在大自然中进行运动、游戏的乐趣。

3、参考预期可能性原则。这是安全保障义务在实践中合理性的体现,因为法律规定的学校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要求保证绝对、无限的安全,从而绝对杜绝了损害的可能性。法律要求学校履行的安全保护义务的标准,是有能力、有思想、在合理范围内谨慎,能够履行必要、充分的义务,防止学生受到伤害。

简单来说,学校的安全保卫义务分为告知、教育、组织管理、防护等。对于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侵权纠纷案件,每宗案件的处理结果都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没有具体的衡量标准来判断每所学校义务的履行情况。如果您遇到此类校园安全纠纷,建议提前咨询律师,为您分析具体情况,方便后续诉讼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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