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父母健在时,子女签署协议或其中一名子女发表声明,放弃父母死后的继承权。该行为有何法律效力?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就和广州遗产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分前给予放弃暗示。没有暗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继承法看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继承分割前作出。继承分割后,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继承时应当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它是在死者去世后、遗产分割之前制定的。如果是在死者去世之前作出的,其有效性似乎值得怀疑。本文将就这个问题发表一些个人看法。
法律判决多数观点认为“提前放弃无效”
我通过“无诉讼案件”网站进行检索,获得了全国各级法院的近70份判决书。其中,涉及当事人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的判决共有28件。在这28件判决中,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前废除继承无效的仅有4件,而这4件判决中有2件被二审法院改判为废除继承无效。在其他相关判决中,法院均认为废除继承无效。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无效。我审阅的上述判决大多没有提供详细的推理,仅引用了《继承法意见》号第49条作为判决理由。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3881号民事判决书列举了法院不承认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发生前放弃继承承诺的法律效力的四个理由,概括如下:
首先,你不能放弃尚不存在的权利。
继承权是既定的民事权利,仅在继承开始后、继承分割前的特定期间内存在。死者去世前,法定继承人与死者之间仅存在身份关系,尚未取得继承权。如果一个人在继承开始之前就表达了放弃继承的意愿,那么他实际上放弃的是一项不存在的权利。这种应予承认的意思表示并不成立。
其次,可能损害代位继承人的利益。
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且继承权没有丧失,则继承开始后,其长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在承认开始之前放弃继承的有效性将损害代位继承人的权利。
第三,难以判断含义表征是否真实,存在道德风险。
在继承开始之前,尚不清楚是否有继承,以及继承的金额。对于继承人在继承前放弃继承的意图是否真实,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这将使继承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很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第四,违反法律明文规定。
《继承法看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分割遗产前作出。”结合第五十一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应当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可见,放弃继承的意图只有在继承开始之后才能做出。
但毕竟还是有一些有效的判断者持有不同意见,认为尽早放弃继承权是有效的。例如,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法继承纠纷案件表明,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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