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合同。因此,求职者与企业之间不存在正式劳动关系,无法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权利。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要约(要约通知)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的建立雇主与雇主关系的要约,通常包括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如雇佣时间、合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0条的规定,公司在发出要约后擅自撤销要约或增加进入条件的,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公司应承担承包责任疏忽。求职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向公司索赔损失,并追究公司承包过失的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求职者工资损失、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损失。如果求职者放弃之前的工作加入新公司,在新公司取消录用后失业,新公司通常需要支付求职者1-3个月的工资。具体损失赔偿金额需要求职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471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或者其他方式订立合同。
第483条
承诺自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500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签订合同进行恶意谈判的;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