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土地租赁合同,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事务所土地租赁合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律师事务所土地租赁合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这与土地承包法冲突怎么办?

1、租赁是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是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而满足自己生活或经营的需要的。承租人并不想长期占用租赁物,因为这种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当承租人达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这里就有个租赁期限的问题。租赁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根据其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和租赁物的性质自主决定。应当说租赁期太长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因为客观情况总是在不断变化的,特别是不动产,其价格可能会因一个国家的经济形势变化而大起大落。2、考虑到我国正处在一个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经济发展很快,变化也很快,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对租赁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是有必要的。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3、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确定租赁期限长短时,总是要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来确定的。在动产租赁中,租赁期限是比较短的,一般都是临时使用。在房屋租赁中,用于承租人居住需要和用于商业性租赁是不一样的。一般讲用于居住租赁的承租人希望租期长一些,使这种租赁关系相对稳定一些。商业租赁中、在订立合同时房屋的租价比较低的情况下,承租人就希望将租赁期限订的长一些,租金固定下来;在房屋的租价偏高的时候,出租人就希望租期订得长一些,这样就能保证其得到更多的租金。当双方当事人不能自己寻找一个公平的交叉点时,法律总是要在利益双方中找出平衡点的。这也是规定最高租赁期限的一个目的。4、20年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最高限,因为如果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满时,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个办法:一是并不终止原租赁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即双方当事人又形成了一个不定期租赁的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想解除合同随时都可以为之,这种情况被称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一个租赁合同,如果需要较长的租期,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订一个租期为20年的合同,这种情况被称为“约定更新”。5、《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律师事务所土地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合同最多可签订20年,超过部分无效。而在农村,有的土地承包合同是50年,还有的70年,这些合同是有效的吗?

土地租赁期限,20年合同法,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法。是否矛盾?

关于我国集体土地承包最长期限是多少年的问题,有以下回答: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期限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属于对特殊主体的特别规定。

《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是两部不同法律,注意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租赁合同的区别,土地承包合同期限有50年、有70年的很正常,但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所以除特别主体以外,其他一般主体订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土地租赁最长期限是多少年,请懂法律的给解释下?

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即居住用地,不得超过七十年。

一、《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第四条

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个人独资律师事务所成立条件?

私人开律师事务所需要有自己的住所及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根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以及县(市、区)司法局同意设立该律师事务所的审查意见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和协议;

(三)发起人的简历以及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品行鉴定表;

(四)发起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律师资格证明、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五)发起人的转所手续;

(六)发起人的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合作人会议推选主任的决议书;

(八)律师事务所的资金证明;

(九)办公场所的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

(十)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个人律师设立一般包括以下条件:

1.律师个人从事专职律师5年以上,能够专职从事律师,未收过停止执业以上处罚;

2.有10万元资金;

3.有合法场所;

4.有经过核准的名称。满足以上条件,经过当地司法局批准就可成立了。

土地租赁合同期间,国家征收土地的赔偿金给谁?要知道具体是根据哪条法律?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安置补助费是指,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国家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地上附着物归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管辖法院,合法有效吗?

房屋租赁合同不能约定管辖法院,约定了的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款规定: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根据这些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协商一致是否签字盖章,这个约定都是无效的。

当然了,所谓无效,是指约定管辖法院这一具体条款无效,其余的内容如果不违反法律规定,还是有效的。

如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话是合法有效的。

管辖法院就是原告起诉被告需要去哪个法院立案,如果去别的法院立案的话,别的法院会以没有管辖权为由不受理原告的案件。


一、协议管辖

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注意:1、协议管辖的案件是合同或财产权益类案件,其他案件不使用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是无效的;

3、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什么是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请看第二部分)。




二、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 1、一般情况下一审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就拿山西来说,案件标的低于三千万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于三千万的,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高于一个亿的,高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有:

(1)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的。

  •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为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 1、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我国法律上规定的管辖原则一般是原告就被告,被告为自然人的,其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注意:特殊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1)对不在我国领土内单位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主要为一方出国了,另一方起诉离婚的、追索抚养费的、追索赡养费的案件;

(2)对下落不明或失踪人员提起的案件;

(3)一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这个有时间限制、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或监禁不足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年以上的,由采取强制措施或监禁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2、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遗产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港口作业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3、特殊管辖

(1)涉知识产权案件;

(2)海、商事案件;

(3)公益诉讼案件

⚠️注意:以上三类案件都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专利案件一般由省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本题中协议管辖是否有效?

  • 1、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话有效
  • 2、租赁合同肯定不会涉及到专属管辖,但级别管辖就未必了,有的案例中租赁房屋为整栋或联排别墅的话,有可能超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或者标的额不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但双方约定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
  • 3、协议管辖无效的话怎么处理?

协议管辖如果无效的、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也就是诉讼管辖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事务所土地租赁合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事务所土地租赁合同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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