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人不具备起诉资格,可以驳回起诉。被告不具备驳回案件资格的主要原因是该案与被诉原告无关。不涉及经济纠纷,也不涉及殴打伤人纠纷,故予以驳回。除了这个原因之外,也可能是案件的理由不够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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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不符合诉讼资格是否可以驳回诉讼? 2、什么情况下被告不具备行政诉讼资格?被告不适格驳回起诉可以吗被告不符合诉讼资格的,可以驳回诉讼。因原告的诉讼不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故作出驳回诉讼的决定。其法律后果是宣告原告无权提起诉讼,其诉讼违法。
起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可见,民事诉讼法对原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确认标准。对于原告,则采用“资格论”,即原告必须是合格且正确的,即“与原告相当”。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对于被告而言,则采用“表达论”标准,仅要求被告“表述清楚”。没有要求被告必须合格或正确。它只要求被告的陈述清楚、具体。
行政诉讼被告不适格的情形是什么《民事诉讼法》 当事人是否为涉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即本案标的物),作为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资格的标准。不合格原告是指不具备诉讼能力或者与案件不具有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不具备起诉资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当驳回诉讼。
被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主要是指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者行为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众所周知,原告不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即不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利,即不享有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因此,法院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诉讼。对于法院如何处理不合格被告人,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存在争议。认识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存在差异,甚至同一法院也有不同的做法。
对具有被告资格的主体,予以撤销,并将其被告资格转移至其他行政机关。这里需要把握的问题是:
一、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具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已被撤销,主体已被依法消灭。
二、行政机构撤销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单位行使。属于新设立的行政机构的职权,分别由两个机构行使或者返还人民政府。被告是继续行使其权力的机构。
三、行政机构被撤销的,其行政职权随着政府职能的变化而消失。委托给企业或者社会组织的,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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