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的流程为“居住地受理——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地制发证件”。离开居住地到异地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1)到当地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并缴纳证件费。其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申请变更。
(二)居民身份证变更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申请变更后,受理信息将及时传送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并发给。
(三)居住地公安机关收到审核核发的证件制作信息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制作核发。申请人凭取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书。换发证书的,收到新证书时应退还原证书。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发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核发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
公民在申领、换领、补发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法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