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遗嘱(遗嘱继承 律师咨询)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如果死者去世时居住的房屋是公共住房单位,则该房屋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继承。符合购房条件的在世亲属,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住房,并享受相应的住房权利。快来和上海遗嘱继承律师一起看看相关情况吧。

【案件】

法律文书遗嘱(遗嘱继承 律师咨询)

在李佳、李乙、李兵、罗某的遗产继承、文化遗产法律纠纷中,一审人民法院查明,1992年6月5日,李佳、李乙、李兵的生父李、罗,登记工作婚姻。

1993年4月8日,李某某因病去世。他生前居住的70型楼是XX石油管理局管理中心和他工作的医院使用的酒馆。

1993年8月1日,XX石油市场管理局开始研究实施《XX石油安全管理局住房保障制度发展改革开放实施教学方案》号,销售产品用于公房,职工可以自愿选择购买。职工按照本办法购买的房屋享有重要知识产权,可以使用、继承、出售。

《XX石油管理局职工个人住房租售服务对象及程序》规定,企业职工基本住房租售对象主要包括已故职工的配偶。根据XX石油管理局房改政策,罗某以李某遗属的身份购买了李某居住的70户型楼房,文件上记载付款人为李毅。 1990年6月23日,罗某缴纳了该房屋信息全部产权的过渡金2207元。

李嘉、李毅、李冰声称作为李氏的合法继承人继承了该建筑。李易提交收据证明,他于1993年10月购买该房屋时支付了7566.6元。罗否认这是李易的钱。

一审法院认为该房屋不属于李某的遗产,驳回李某、李某的上诉。李佳、李毅、李兵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综上所述】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李佳、李乙、李兵继承70式楼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案焦点在于争议建筑信息是否为李某某的遗产。

《继承法》 第三条规定,继承是公民死亡后个人留下的合法财产。本案中,李、罗于1922年6月5日结婚,婚后李、罗共同居住的70栋楼房是李生前居住单位分配的房屋。

因此,原判认定70式建筑不属于李某的遗产,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李去世后,根据1993年XX石油管理局的房改政策,罗作为李的遗属,有购房权,并按规定购买了房屋。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罗某作为70型房屋建筑的合法使用人是正确的。

上诉人李毅在公屋出售付款单上签有付款人姓名,但罗某否认该房屋的付款来自李毅。考虑到原付款单为罗某,且付款单上记载的内容,原审判决不支持上诉。李毅是购房者。上诉人对遗产分割提出上诉。因70号楼并非其父亲的房产,原判错误,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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