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我们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都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平时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当我们遇到法律问题时,才能很好的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吧。本文整理了一些《民法典》中关于自愿收养儿童以及收养儿童后亲生父母是否享有探视权等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规定收养的自愿要求有哪些?
收养人的收养和被收养人的安置必须是双方自愿的。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征得被收养人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04条【自愿收养及安置收养】收养人收养及安置被收养人,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必须征得被收养人同意。第一千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由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各方或者一方当事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民法典对被收养人的户籍有何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被收养人的户籍。《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人户口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民法典规定终止收养关系的登记有哪些?
终止收养关系是指在虚构的父母与子女关系中,通过一定程序终止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由于收养关系的终止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收养关系的终止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同意终止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终止收养关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终止收养关系登记】当事人同意终止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终止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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