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暴力是怎么判刑的(软暴力算不算犯罪)

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构成犯罪的,应当判处刑罚;对实施软暴力的,可以按照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处罚。使用软暴力主要是为了给他人灌输恐惧感。

软暴力通常会被判入狱吗?

软暴力是怎么判刑的(软暴力算不算犯罪)

软暴力是否会受到惩罚,取决于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应当判处刑罚。

软暴力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造成非法影响为目的,对他人或者相关场所进行骚扰、纠缠、喧闹、聚众造势,足以引起他人恐惧、恐慌的行为。从而形成心理胁迫,或者足以影响、以违法犯罪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行为。

实施软暴力可能构成的犯罪包括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等犯罪。同时规定,使用“软暴力”同时构成两种以上犯罪的,按照刑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确定的?

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应当自未成年人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持续或者正在继续的,从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是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放置危险物品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就是他有相对的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

十四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人,没有犯上述罪行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未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处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猥亵罪是什么罪?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集性猥亵罪,是指行为人采用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集性猥亵活动的行为。

(一)对象要求

本罪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包括公共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生长发育期和心理逐渐成熟期。他们没有像成年人一样有既定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他们意志薄弱,可塑性大,很容易受到犯罪分子的利用和诱惑。如果她们参与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淫乱活动,不仅有害于她们自身的身心健康,而且不利于培养她们健康的性道德。相反,只会助长他们背离社会道德,最终导致人伦道德的丧失。腐败堕落,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诱发其他犯罪。因此,现代文明国家都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利用刑法的屏障来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各种犯罪行为。因此,诱导未成年人聚众猥亵的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无论是公开还是暗中参与淫乱活动,都严重伤害了周围群众的道德情感,败坏了社会风气,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污染,后果十分严重。它具有腐蚀性,因此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会猥亵罪也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

本案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通过各种手段引诱成年人参加聚众淫秽活动,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

(二)客观要求

该罪客观上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会进行猥亵活动的行为。

诱惑是指利用手段引诱人们遵从自己的意愿。就本罪而言,是指引诱、引诱未满十八周岁、无参与集体淫乱意图的人参与集体淫乱,具有教唆性质。引诱的手段在实践中往往采用使用淫秽、淫秽语言、观看色情、淫秽视频、宣扬性经历、性感受甚至直接进行性表演等方式来刺激、拉拢、腐化、引诱未成年人参与猥亵活动。

参与是指未成年人到人群聚集现场进行猥亵行为。如果未成年人确实参与了群体性的猥亵活动,就构成参与。未成年人并未实际进行集体猥亵活动,而只是观看他人进行集体猥亵活动的,也应当认定构成本罪。

(三)主要要求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成年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猥亵罪的主体。此外,引诱者可以是群体性淫乱的头目或多名参与者,也可以是群体性淫乱的其他参与者或其他人员,如酒店、歌舞厅的经理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具体来说,由于该犯罪具有教唆性质,因此在主观认知要素上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犯罪者必须意识到自己正在实施诱惑;其次,行为人必须对待作为犯罪目标的未成年人。请注意一个事实。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行为人是未成年人,则不能构成本罪。但如果符合聚众淫乱的构成要件,就可以以聚众淫乱罪处罚。当然,这需要知道行为的目标是未成年人,只要知道目标可能是未成年人即可。第三,行为人还必须认识到,被引诱的人正在参与他的引诱下的淫乱行为。

二、如何正确认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猥亵罪

(一)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

首先,从客观表现来看,本罪要求被引诱的未成年人参与猥亵活动。例如,如果不是猥亵行为或者通奸行为不具有群众聚集性质,行为人就会引诱未成年人与自己进行猥亵活动。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其次,从行为对象来看,本罪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参加群众聚集性的猥亵活动,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并提供聚众淫乱场所的,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

(二)本罪与引诱未成年少女卖淫罪的界限

这两起犯罪行为客观上都表现为诱拐行为,都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两种犯罪的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后续犯罪的对象是14岁以下的幼女。(2)被诱惑人行为的主观目的不同。本案中,未成年人以乱交为目的,参加聚会进行猥亵活动,多是出于好奇心的驱使;在后一种犯罪中,年轻女孩为了获取财产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观目的是诱导未成年人参加人群聚集进行猥亵活动;后续犯罪的主观目的是引诱幼女卖淫,主观动机多以营利为目的。但并不限于此。而且诱惑行为的表现方式也不一致。主要犯罪往往表现为向被引诱者宣扬性经历和性感受,或者以其他方式刺激被引诱者的性欲。随后的犯罪往往表现为向被引诱者提供金钱或物质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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