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能不能把案件材料透露给家属看(律师可以把案件情况告诉朋友吗)

庭前调查取证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向被告人出示卷宗中的证据材料,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就和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一起来看看吧。为了使案件真实、客观、准确或恢复原貌,我们将根据被告人的意见和为庭审提供的证据线索进行调查,力争在庭审过程中准确表达质证意见。试用。这是一个负责任的律师的职责。

然而如今,一些检察官甚至律师认为此举是泄密。这种认识给刑事辩护律师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很大的困惑,影响了他们办理刑事案件的积极性。

律师能不能把案件材料透露给家属看(律师可以把案件情况告诉朋友吗)

一、向被告人出示案卷材料的法律依据

《刑事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涉嫌犯罪行为的事实材料,并可以与在押被告人进行沟通。 “会议和信件。” 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律师法》号第34条规定:“受委托律师自案件信息审核公司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管理相关的内容。诉讼法律文书(主要是侦查机构制作的第《起诉意见书》号技术分析鉴定研究材料)和案卷材料,自人民法院不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要求查阅、摘录并复印。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材料(主要是中国检察机关起诉时向国际法院提交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保护名单以及主要包括证据副本等)。辩护律师正在审查检方的指控。现阶段,本院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进展相关的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

但是,当律师会见被告人,被告人要求查看律师复印的卷宗材料时,律师是否可以将复印的证据材料交给被告人呢?律师能否自愿允许被告人检查、鉴定重复证据材料?是否涉及泄漏?是否会干扰针对司法机关的诉讼?对于辩护律师来说,这一问题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截至目前,《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乃至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性文件均未明确界定这一敏感问题。目前,对此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律师不能向被告人移交案卷副本,二是律师可以向被告人移交案卷副本。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我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律师不仅可以而且应该向被告人提供案卷材料复印件,理由如下:

刑事诉讼法规定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它决定律师应有权提供案件卷宗副本供被告阅读。

《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如果被告人不知道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或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被告人如何充分表达自己对证据的看法并行使质证权利呢?如何行使合法的自卫权?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供当事人辨认。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研究结论以及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件。企业应当通过法庭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既然国家法律制度赋予被告人对证据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那么被告人当然有权利。显然,庭前宣读还是庭审活动中当庭宣读,只是学习时间的不同,并不是问题的本质。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公开审判应当公开进行。由于庭审过程中必须出示相关证据材料,旁观者可以理解,作为与庭审结果关系最密切的被告人,当然有权利提前获取证据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因此,应允许辩护律师在庭前将复印文件交给被告人阅读。

2、律师的法律义务不仅包括向被告人提供法庭抄录的档案材料,还包括将这些材料提供给被告人。

如果律师依法获取的材料必须对被告保密,律师如何知道证据是否真实?如何获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线索?保密的结果只能是被告人在庭审前对国家机关指控其犯罪的证据一无所知,律师也无法充分质证证据,无法履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刑事诉讼法》 条。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诉讼请求。证明被告人无罪、犯罪轻微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以及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义务的材料和意见。

3、人们对开庭时间等因素的限制,意味着实践中我们无法给予被告人足够的时间阅读和理解相关证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将物证提交法庭供当事人鉴定,并应当记录未出庭证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法庭应当听取检察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的证言必须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以及当庭辩护的审查、质证、听取,才能作为案件判决的依据。因此,被告有权对不利于他的证据发表评论。但在实践中,公诉人通常会选择一部分证据宣读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而法庭则要求被告人在几分钟内就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因此,被告人行使权利往往在形式上被忽视,剥夺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

实践中,一些法院对一些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为了缩短审理时间,提前向被告出示全部证据。既然法院可以向被告人提交案卷,那么辩护律师当然也有权将案卷副本提交给被告人查阅。

4、提出并征求意见,有利于审判顺利进行,体现司法公正。

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法律地位是独立的,可以在不影响被告人或者委托人意志的情况下受到约束。但新《律师法》第32条规定:“委托人公司可以选择拒绝委托律师为系统或公司代理进行辩护,同时可以委托另一名中国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个人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直接拒绝辩护问题或者代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委托其他辩护人为其辩护”,即被告人拒绝律师辩护的。以律师的辩护不符合法院自己的学习意志为由,律师的辩护权终止。因此,从辩证的角度看,律师的辩护权是由被告人和律师作为辩护主体的身份产生的。并非所有人都是独立的。因此,如果社会律师在庭审前将复制的证据交给被告人查阅,被告人不仅可以及早发现和熟悉公诉人指控其有罪的证据能力,而且可以在庭审中拥有这样有利的证据。查阅其他相关案卷材料,庭审时无需出示证据。然后由检察官宣读,更多的时间主要花在质证和辩论上,体现人民司法的公正。辩护律师还可以提前充分了解被告人对证据的看法和辩护思路,避免律师与被告人之间可能出现的这种原则性分歧。

5、律师没有法律义务对被告依法复制的文件保密。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律师以外的人(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属、朋友)也可以担任辩护人。其他辩护人经许可,也有权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然而,没有任何规定要求他们对所审阅、摘录和复制的案件材料保密。律师和非律师都可以依法担任辩护人。律师对案件材料的审阅、摘录、复印件应当保密,非律师则无需保密。法律专业特权有何意义?重点是什么?

因此,律师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复制、摘录的、法律未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材料,没有义务予以保密。

6、律师将中国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合法抄录的案卷材料移交给法院,供大家参与阅览,不会出现泄露的问题。

首先,公开审判中公开质证的证据材料当然不属于国家秘密。律师应当提前将证据提交被告人阅览。这当然不涉及泄密。

其次,如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获得的证据被主管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列为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并且这些证据也将在庭审中出示,被告人有权知情。证据的内容和对证据的评论,以及律师将证据提供给被告人阅读,不得涉及披露。

向被告人提供案卷材料源于律师的法律和道德标准。

辩护律师以涉嫌泄密为由,拒绝或放弃向被告人出示案件证据材料,从而选择放弃质证的时间和机会,违背律师职业发展道德。以及他本可以省去的证据收集。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有罪、减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风险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是刑事辩护律师的主要经济责任。承担管理责任,忠实履行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是我们的工作。学习内容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向被告人出示案卷中辩护律师个人认为法庭难以充分了解的庭审材料,获取相关数据证据、证据线索或意见进行质证、辩护。发表质证意见。只有这样,才能在庭审期间履行上述人事职责。国家通过我国刑事诉讼法设立的控辩双方是平等对抗、平等参与调查、分析、取证的机制。正是为了司法机关更加客观,要求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全面认定犯罪事实,并采用准确、合理的方法。这些法律的实施并没有白费。

综上所述,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讲解的内容比较详细,相信您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刑法是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随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提供高水平的服务,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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