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实践中,为了防止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当事人通常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或之后签订买卖合同(主要是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就和广州民间借贷律师一起来看看。
一、民间借贷两年诉讼时效中断的提示及注意事项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认定为与提起诉讼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同等效力:
(一)申请仲裁;
(2)申请付款指令;
(三)申请企业破产并申报破产企业债权;
(四)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死亡,主张债务人的权利;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政府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抵消诉讼请求;
(九)其他与行政诉讼制度具有中断时效效力的事项。
2.我国民间借贷服务合同与销售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
在民间借贷实践中,为了防止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当事人通常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或之后签订买卖合同(主要是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本案中,如何认定合同的性质、效力以及如何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判决的统一性和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保护。
同时,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对于防止虚假诉讼、提高治安水平、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组合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贷款人要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判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货币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清偿债务。
3、企业间借贷的有效性
根据我院1991年颁布的第《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意见》号规定,民间借贷主体仅限于至少一名公民(自然人)。但企业之间的贷款,根据1996年央行下发的《贷款通则》号及我院相关司法解释,属于违规行为。人们普遍认为国家金融监管是无效的。这一制度规定长期以来为司法界所遵守,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这种从计划经济时代继承下来的制度不但没有杜绝企业间借贷的发生,反而使企业间借贷现象愈演愈烈。现实中,企业间巨大的贷款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业间间接贷款运作模式。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出现了流动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畅等发展瓶颈。民间借贷或企业相互借贷已成为重要的融资渠道。但为了规避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无效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合资、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款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上升。扰乱民间借贷市场秩序。
通过以上广州民间借贷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遇到相关刑事问题,可以咨询广州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可以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