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助理帮工合同,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律师事务所助理帮工合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律师事务所助理帮工合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律上规定的帮工关系怎样定义?

的确是应该与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帮工是民间互助方式,又称助工。即亲戚、朋友、邻居于农事大忙、建房、筑路以及其他红白喜事时主动上门帮忙。

律师事务所助理帮工合同,

帮者不计报酬,受帮者供给伙食,此俗长期相沿不变。

帮工,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明确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扩展资料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的区别(1)雇佣关系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形成的,帮工关系则是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下,帮工人一般出于情理、道义等而提供的帮助。

(2)雇佣中,被雇佣人在雇用人的监督和控制下从事雇用人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被雇佣人依附于雇佣人,受雇佣人的支配、控制,双方是不平等的,而帮工人则并不依附于被帮工人,双方不具有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帮工人具有自主性。

(3)雇佣关系一般时间较长,雇员付出劳务是有偿的,获得劳动报酬。

而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特点,且帮工人是无偿提供劳务。

(4)雇佣合同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被雇佣人需提供劳务,雇佣人需支付报酬,双方之间的义务是对价的,而帮工合同则是单务合同,仅是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即帮工人单方面的给付。

1.

帮工合同是无偿的,具有明确的无偿性特征,帮工人不向对方要求给付报酬,如果帮工人要求对方支付报酬,不管该报酬是以金钱方式、劳务方式或其他方式体现出来,则会彻底改变法律关系的属性。

2.

帮工合同是单务合同。帮工关系中,仅要求帮工人一方负担给付义务,不需要对方负担给付义务,也就是说帮工人向被帮工人提供帮工不需要被帮工人提供某种给付为对价;

3.

帮工关系具有互助、临时、一次性消费等特点。

我俩给工司干活,我叫外人帮忙,受伤了,我有责任吗?

此种情况属于帮工,应该由接受帮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按实际情况,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1,首先肯定的是,你完全有责任。

2,你们俩给公司干活,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是按合同付给你们俩报酬的。外人没有和公司签订合同?客观地讲,公司不会承担任何责任的。

3,雇人干活。你就要承担受伤人的医疗费。承担所有的责任。以后做任何事情。都要三思而后行。

受伤了肯定是有责任的,应该付医药费,生活费,务工工资,医院培养费,要是严重的话,还要付以后的劳累费。所以责任重要,在现在时代,都是不好办,平时都要注意安全!安全第一,安全搞好了一一切都好了,出门干活一定要注意安全,金钱第二,幸福生活就是安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律师事务所助理帮工合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律师事务所助理帮工合同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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