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无形中就存在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事实劳动关系有举证责任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学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职工受伤程度等基本信息。 ”
可见,劳动者的举证责任首先是提供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应当多元化。工资单、工作证明、作业证明、考勤卡、工厂进出证明等都可以作为证据。其次,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者只需写明工伤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过程,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也应广义理解,应包括医院值班记录、员工因工受伤后原就医医院的随访病历等,而不仅仅是住院病历。另外,人保部门仅对劳动者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证明标准只需满足可能性,不需要达到优越性证明的水平。
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赔
赔偿计算标准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执行。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职工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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