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谈案沟通,刑事案件律师谈话笔录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辩律师谈案沟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刑辩律师谈案沟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辩律师有没有遇到过提不出辩护意见的案子?这种案子怎么处理?

刑辩律师有没有遇到过提不出辩护意见的案子?这种案子怎么处理?

刑辩律师谈案沟通,刑事案件律师谈话笔录

如果律师有一定的水平,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存在,也就是说,要想找辩护意见,绝大多数案子都会找到辩护理由。

例如,即便是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的量刑并不是铁板一块,往往是某年以上某年以下有期徒刑,到底是一年、两年、还是三年,可以找到很多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即便是犯罪情节上的确没什么可辩的,但是其主观恶性程度、是否触犯偶犯,是否未造成严重后果,等等,都是可以提出来的。

总的来讲,作为律师,就是收人钱财忠人之事,在犯罪事实已经基本确定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法律知识,能争取免除处罚的当然最好,不能免除的争取减轻处罚,不能减轻的争取法定从轻,不能争取法定从轻的争取酌定从轻。

律师

我在最开始做律师的时候,有一位前辈提过个口诀:初犯偶犯恶性小,上有老,下有小。

如果实在是没有其他的辩点,那就扯上面这几条。

但是,实际操作下来,每一个刑辩的案子都不会出现提不出辩护意见的情况。

这可能跟我在接案子之前就有过一轮筛选有关系

如果一个案子,我觉得并不能提出什么切实有效的辩护方案,那我一般是不接受的。

但凡接了,那你的目标肯定是一步步往前提升的。

侦查阶段可不可以取保,批捕阶段可不可以不捕,真的没有批捕那可不可以撤销案件?

再往后,可不可以不起诉?可不可以缓刑?可不可以在量刑上再给点考量?

不是说,这个案子,我一看,哟,没什么辩点,算了吧。

而是,如果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那么,考虑其他方面,能不能再争取一点?

因为,我国刑法没有那种特别卡死的规定,在量刑上一般都有空间。

别的地方实在争取不下来的,量刑上再做争取。

律师一定要有责任心,要有在无尽的黑夜中寻找光明的勇气,要有愚公移山的精神。

哪怕真的是内心觉得没什么可以打的地方了,也要试着挖一挖,啃一啃。

因为在这个时候,律师是嫌疑人唯一可以依靠的,我们办的不是一个案子,而是别人的自由乃至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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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句不好听的话,公诉机关的证据,还没有一个做到十全十美没有瑕疵的。绝大多数案件甚至简单的物证都没有扣押手续,而且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提不出辩护意见,绝对是不专业,对业务不够专,甚至不够用心。

即便是套路辩:自首立功态度好,初犯偶犯。都可以提出一些辩护意见。更不要说死磕辩:回避管辖排非。

没有找不到辩护意见的案件,只有不够用心不够专业的律师。

做为刑辩律师从来没有遇到过提不出辩护意见的案子,只有辩护意见力度、强度大小问题!公、检机关承办的任何案件绝对不可能天衣无缝,滴水不漏,刑辩律师总能从中找到案子的漏洞、突破点,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针锋相对,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这个案件真的证据确实充分,而且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那么以我的经验就应当劝说当事人走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以求获得从轻的处理。

当然,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当事人不愿意认罪认罚,但是,实践中,只要律师与当事人保持充分的沟通,从证据角度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说明,指出案件为何没有无罪的空间,基本上没有当事人不愿意听从律师的意见走认罪认罚程序。以我办理的一个案件为例,当事人因为妻子婚出轨一怒之下将其妻出轨对象限制了人身自由,并且要求其打下巨额欠条。后续被公安机关以非法拘禁以及敲诈勒索拘留,这个案件因为当事人被抓后仍然感觉非常委屈,一直不愿意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在详细给当事人评估证据的情况下,告知其如果在僵持下去只会对其非常不利。最后,通过和检察院协商,在承诺只以非法拘禁一罪提起公诉的情况下,顺利的让当事人配合走了认罪认罚程序,从而最大程度维护了其合法利益。

通过这个案件其实想说的是,如果证据层面真的构成犯罪,只要律师努力沟通,最起码可以走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就不会存在没有辩点的情况。当然,极端例外情况除外,那么这个时候如果感觉和当事人无法沟通达成一致,我的建议的是律师可以退出辩护。

除去上述极端的情况,当事人如果坚决否认犯罪,那么实际情况就不可能没有辩点,案件从证据、程序以及法律适用上多少都会有可以发挥的空间,否则正常人不会对刑事追诉有如此抗拒的反应。

吴谢宇声明不需要委托辩护人,刑事案件可以这样吗?

是否委托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所以这是当然可以的。但是这并不代表没有人会为他辩护,这是两个概念。

首先说一下诉讼权利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是可以选择是否委托辩护人去为其维权的,如果放弃的话,是其诉讼权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但是,为了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司法公平正义,刑事诉讼法对于部分案件是要求必须为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律师的,大概就是: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当犯罪嫌疑人属于以上四种情形的时候,是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立法本意很简单,就是为了保障辩诉的权利相对平等。

但是有的同学可能就困惑了,如果吴谢宇表示不愿意委托辩护人,也不接受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那么会怎么样。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当然吴谢宇也不例外,但是他的弑母行为是当然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那么也是应当被指定辩护的,那么如果他当庭表示不接受指派的律师,法庭应当同意,并会重新指派律师。同样,法律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也是有限度的,如果第二次开庭依然不接受指派律师,要求换人的,法庭是不会同意,并继续庭审的。


说几句题外话,辩护人作为在刑事诉讼中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与人,虽然很多时候会让人觉得其依托犯罪嫌疑人的委托而存在,但是其独立行使辩护权,依据事实和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并为其做无罪或最轻辩护,这是辩护人的职责。


同样在这里给大家纠正一个常识性错误,可能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人要各种配合当事人,一般在从属地位。但是参加过刑事案件庭审的都会发现,很多时候当庭呵斥犯罪嫌疑人的,让其不要胡说八道的,更多的不是法官、检察官,而是辩护人。

依然记得我参加的一个毒品犯罪庭审,三个共同犯罪,每个人在庭上都在为自己辩解(每个嫌疑人是单独在庭上被审问的),三个被告都在撒谎,推卸责任。辩护人真的也是很考验人心和人性的,诚然,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是一定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但是有一句话说得好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你在努力为他辩护,他反而觉得你收了钱还不帮他,很多时候会去犯罪的,法律素养都基本上没有,只会添乱帮倒忙,胡说八道想通过欺骗法官的方式脱罪,殊不知,这样只会让辩护人的努力化为泡影。所以辩护人在庭上真的是很心累,又要据理力争维护他的权利,还要让他闭嘴不要添乱。

说白了辩护人也只是一个职业,并不是大家所想的收钱替犯罪人脱罪的黑手,而每一个刑辩律师都应该是正义、勇敢的,其勇于站在代表国家的公诉人的对面据理力争,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角色。



扯了这么多有的没的,还是要回到吴谢宇的案件中来,即使他不委托辩护人,也会有很多律师去跟他沟通,要求为其辩护的。圈内有一句话刑事打名气,民事打利益,对于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甚至一些知名律师都会争取无偿代理,说白了也是为了利益。所以吴谢宇的案子不可能没有辩护人,而且辩护人也不可能是那种消极怠工型的律师,其合法权益也是会得到有效保障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辩律师谈案沟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辩律师谈案沟通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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