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刑辩律师,重庆市刑辩律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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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是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一、刑法的渊源即刑法的表现形式,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为:1、刑法典,包括刑法和刑法修正案。2、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3、附属刑法,当前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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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刑法定原则:依据我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才能制定刑罚法则,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习惯法等不属于刑法渊源,不能规定刑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刑法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3、严格的罪刑法定;

4、确定的罪刑法定;

因此,习惯并非刑法的渊源,也是违反罪刑法定的。

供参考。

这个问题我不想用专业术语回答,我想用一则对话录回答。

“习惯”或者“民意”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一则对话录)

学生:能不能习惯或者民意作为刑法的渊源呢?

老师:我想是不能的。

学生:为什么呢?

老师:“民意”代表了多少人的民意呢?“习惯”代表了多少人的习惯呢?首先“习惯”或“民意”都具有不确定性,而且也不好测量;而且中国老百姓现阶段的“民意”很多是不理性的,如果以这种不理性的“民意”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很可怕的。我们尊重民意,尊重的是确定、理性和规范的民意。

学生:那么作为一个法律人跟非法律从业人员聊天,最大的感受是什么?

老师:他们说的最多的就是死刑,人贩子死刑,打老人死刑.....动辄死刑是很可怕的,罪刑法定必须贯彻!

学生:作为一个律师最重要的是什么?

老师:律师不同于其他职业,不可以吃老本,不可以不学习,因为法律每时每刻都在变化,律师也要与时俱进,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必然需要更专业更优秀的律师!

学生:有人说刑辩律师是为坏人辩护,律师不应该这样,您怎么看?

老师:每个人都有被辩护的权利,不论他是道德中的“好人”还是“坏人”,律师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人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保护人接受的是法律的审判而不是道德的审判,现在各个社会事件中,对于律师的误解颇深,但是一旦你陷入囹圄,被贴上“坏人”的道德标签,请你记住,或许律师是你唯一可以倚仗的人!

学生:那么律师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呢?

老师:律师存在的意义就是保护你该得到,维护你该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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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习惯是习俗且不成文,而罪刑法定要求为成文法,禁止不成文法,为保障当事人权利,罪刑法定必须成文的罪刑法定,需要所有的人了解法律内容,预测违反法律产生的后果并对法律产生敬畏。因此,习惯作为刑法渊源是违反罪刑法定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重庆市刑辩律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重庆市刑辩律师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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