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费用的缴纳应遵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财产比例收取费用。具体费用如下:
10000。收费50元;
10000-100000 为2.5%;
100000-200000 收取2%费用;
20万-50万为1.5%;
500000-1000000收取1%;
1000000-2000000 0.9%;
2000000-5000000 0.8%;
5000000-10000000 0.7%;
10000000-20000000 0.6%;
20,000,000 收取0.5%。
若不涉及产权关系,则按计件收费。民事诉讼费用根据案件类型和复杂程度收取,一般在几十元到上千元不等。
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缴纳时间如何规定?
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时,应当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双方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缴费用。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未预缴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通知上诉人预缴。
申请费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不申请司法救济或者未经批准申请司法救济,又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处理按照相关规定。
法律基础: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二)非财产类案件按照以下标准缴纳:
2、侵犯姓名权、所有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案件,每件缴纳100元至500元费用。损害赔偿时,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加收1%;超过10万元的部分,加收0.5%。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提出反请求的,提出反请求的当事人应当自提出反请求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