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前景也不错,刑辩律师前景也不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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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而又是一个高危职业?

律师是一个外表光鲜,内心苦逼,在刀尖上跳舞的职业!

刑辩律师前景也不错,刑辩律师前景也不错吗

一、很多人理解的律师都是港台剧中那些西装革履,香车宝马,外表光鲜,在法庭上滔滔不绝的美男靓女,而实际上是严重的误导,影视剧中的律师只是文学形象,现实中根本不是那个样子;

二、律师不是公务人员,没有公务身份,很多人并不尊重,被人看不起,不理解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律师的地位并不高;三、律师没有固定的收入,收入很不固定,不少律师经常在为温饱而努力,因此律师并不是高收入人群,不是大家想象的收入很高;

四、律师支出很大,律师要交纳税收,要交纳社保金,要支付培训费,一年下来数额很大,不是人们想象的没有什么支出;五、律师的执业风险很大,律师经常受到对方人员,自己委托人员,社会人员的攻击,经常被投诉,经常被律师协会调查处罚,因此风险巨大,随时都有停止执业的可能;

六、律师的健康很难保障,律师的知识更新很快,需要不断地学习,需要经常出差,经常加班,经常受气,生活很不规律,高血压、心脏病、脑梗经常发生,健康根本无法保障。

七、律师时时刻刻都面临着伪证罪的危险,随时都有可能从辩护人变成被告人。

总之,律师就是一个被高估的职业,是一个不太好的职业!是一个高危的职业!

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的结论就是一个误解,刑辩律师是高危职业的结论与律师的职业素养密切相关。

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有两种法定情形,在侦查期间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人只能由律师担任。

如果说律师没有取证权,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将是一句空话。赋予律师取证权是法律应有之义,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律师调查取证权也作了合理的限制。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包括四种情形:

  •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需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 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方面,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另一方面,必须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取证。
  • 辩护人申请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调取未随案移送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以上是对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认识的回应,为什么说刑辩律师是高危职业呢?作者认为,刑辩律师的高危主要发生在两个阶段,而且主要是律师收取了巨额辩护费。

  • 刑辩律师与司法人员接触阶段。刑辩律师收取了巨额辩护费,容易发生通过行贿司法人员获得不当利益,因而高危;
  • 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阶段。刑辩律师收取了巨额辩护费,可能发生收买证人、被害人,使证人作出虚假的证人证言,被害人作了虚假的陈述,因而高危。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国家权力规定律师没有刑事取证权。律师明知代理的刑事辩护案件证据不足甚至是冤案,出于法律正义去取证,将面临伪证罪风险。刑辩律师没有职能只有义务,这个义务就是配合公检法动员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求轻,保证刑事诉讼顺利完成。死磕律师不受待见,具有坐牢的风险。律师的游刃有余用武之地是在民商事法庭。

刑事辩护律师是可以为自己的辩护业务取证的,至于取证的时候如何取证?如何保证调取的证据是合法的,是真实的,需要靠律师自己去把握。也就是说,如果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正常取证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律师取证的时候必须要保证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不能编造证据,也不能避重就轻的取证。所以,题主问刑辩律师没有取证权的观点是错误的。律师职业是一个高危职业,实际上是某些人对律师职业的判断错误。如果一个律师在执业的过程当中遵纪守法,实事求是,不搞一些违规的东西,律师的职业是没有风险的。所谓的高危判断,实际上是指律师很可能违法。因为律师的刑事辩护权以及法庭的辩论权虽然是可以豁免的,但并不是可以胡乱来的。也就是说,律师不能造假,如果律师制作了虚假证据或操纵虚假诉讼,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在刑事案件中,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作用大不大?

可以非常肯定的说,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聘请专业的刑辩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帮组是非常有必要的。侦查阶段,律师可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给与心理安慰;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是否构成犯罪或可能面临的后果;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还可以根据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查阅或复制涉案的全部案卷材料等,并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审判阶段,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了解并收集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线索;可以会见主审法官,调阅、复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认真研究案情,充分进行法庭辩论等。

怎么才能找到好的刑辩律师?

要找到好的刑辩律师,首先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可以通过向朋友、家人和同事寻求推荐,或者在互联网上阅读律师的评价和客户的评价。

另外,可以联系当地的律师协会或者法律援助机构,了解他们向你推荐的律师。在选择律师时,要考虑他们的经验、专业技能、口碑和收费情况,并与他们进行面对面交流,以确定是否适合你的案件和信任感。

做刑辩律师稍微一不注意就会被采取强制措施,律师行业风险大吗?

在律师届一般共识:做刑事辩护律师的风险要高于民事案件代理。但刑事辩护是让律师又爱又怕的一项工作。怎么说呢?首先,在律师心目中,刑事辩护有着高大上的地位,未出道的律师非常向往在法庭上与公诉人唇枪舌战,来展示自己和证明自己。资深律师也一样喜欢在法庭上与公诉人对簿,不断成就完善自己。换而言之,几乎每一个律师都怀揣着一颗勇敢的刑事辩护之心,刑事辩护的舞台元素是民事案件所无法比拟的,有时候,刑事辩护的庭审抗争甚至是为被告人的生死抗争,如果在刑事辩护中获得了胜利,那种成就感民事案件带不来的,所以爱之。

既然这样爱,那又怕什么呢?

作为刑事辩护的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特别是取证和看守所会见,还有面对委托人的无理要求),会存在特别大的法律风险,特别新律师初生牛犊不怕虎,蛮干风险大。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一怕强大的国家公诉机关,虽然,律师和检察官是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都是法律人,但因为双方的庭审对抗色彩,如果律师去收集一些证据来对抗公诉人,而这些证据往往跟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不一样的话,必然会牵涉到孰真孰假的问题,对同一个事实证明,如果一方的证据是真的,另一方则就是假的,持有假的证据一方就会处于被动危险的地步,公诉人好说,有强大的集体做后盾,谈不上怕;如果律师收集的证据是假的,那就会给律师带来极大的危险。二怕委托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案件的委托人,有事会有很多不切实际的想法,想通过律师去实现,而律师基于为委托人服务角度出发,会感觉为难,这时候就存在拒绝还是答应的左右为难,如果违反原则答应和满足了,会给律师带来相当大的风险。以上种种,所以怕之。

不管将来怎么样,我认为,做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牢记风险条文,不踩红线,同时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刑辩律师难做,这是行业内公认的。

根据现实情况和执业经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风险最大。在侦查阶段律师是否可以取证,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种情况外,不得自行调查其他证据。

在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携带犯罪嫌疑人家属提供的信件、物品交给犯罪嫌疑人。不得将会见犯罪嫌疑人得到的犯罪细节告诉嫌疑人家属。

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不得将复印摘抄的案件卷宗提供给嫌疑人家属,也不得提供给网上披露。

总之,律师在办理刑辩案件时一定合法合规办理,积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又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虽然办理刑辩案件有风险,只要谨慎办理,合法办理就能减少风险。

刑辩律师不要侥幸搞小动作,尤其是操控舆论这种“盘外招”,风险大得很!

做刑辩律师确实更容易出名,尤其是做一些陷入“死局”的轰动性案件的刑辩律师,无论输赢都是“赢”,更有甚者,搞一些小动作,或是操控舆情这类“盘外招”,或许还有更大“收益”;很多才出道的律师喜欢走这条“捷径”,殊不知,这条路上风险与收益并存!。

网传,劳荣枝案二审辩护律师吴丹红教授被江西高院举报;目前,吴丹红教授及友邦律所已被被北京律协立案调查!

据传,吴丹红律师在担任劳荣枝辩护人期间,通过微博“吴老丝”、微信公众号“天下说法”发表多篇文章及评论,涉嫌存在违规炒作案件以及在法庭上发表诋毁办案机关不当言论的等违规行为。

小本以前就不止一次说过,劳荣枝案件是典型的陷入“死局”的轰动性案件,无数律师或律所争着为她辩护,除了免费,还作了许多承诺,意图大家都懂的;为劳荣枝辩护,收获甚大,风险更大,辩护律师如果“动作过大”过于招摇,或盘外招过多过大,难免被司法机关“盯了上”。。。

吃瓜群众,你们怎么看?

只要遵纪守法,不要搞小动作,一般不会出现这种风险,但也有例外,比如李庄案!

国内大多律师以挣钱为目的,所以选择民商领域!在国外,刑辩律师受人尊重,地位也比民商律师高,因为,救人一命的理念任何时候大于金钱!

律师其实就是一个挣钱养家糊口的职业,实现公平正义是公权力的责任和义务,律师沒有必要加重自己的社会责任感,那样重大的社会责任,不是体制外被边缘化了的社会群体的奋斗目标,何必刀口舔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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