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加班需要提供证据吗?
员工如果需要索取加班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加班。加班的存在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知晓加班事实而用人单位未提供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一般情况下,员工对加班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只有当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妨碍举证时,用人单位才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阻碍适用于加班的责任的构成要素是:
1、工人声称加班的事实是存在的。
2、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知晓加班事实。
该证据可以是双方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加班所需审批程序的形式,该程序最终由用人单位保存;也可以是员工之前领取过工资的工资单的形式,工资单上显示的内容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有记录加班时间的内部制度;有时这可能反映在同一雇主的其他工人提供的证据中,这些证据可以证明雇主知道加班的事实。但无论何种证据,满足这一要求的条件是法官在评估雇员提供的证据后作出定罪(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存在)。
3、用人单位未提供加班存在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工人工资按时间计算。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 小时。但是,因生产特点无法执行本法规定的工作时间的,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因此,如果员工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就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但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员工加班的事实,员工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加班。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员工若索要加班费,必须提供证据。该证据可以是劳动者本人记录的工作时间、工作日志、工作短信、工作邮件等,或者其他证明其加班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证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无法支持其主张。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