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的决定由院长作出。在我国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刑事案件回避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刑事案件的回避是为了保证我国刑事案件的公平、公正判决,回避需要有关人员作出决定。
谁决定回避刑事诉讼书记员职务?
刑事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司法人员回避制度。对符合回避条件的,需要按照回避相关规定予以回避。具体情况要结合实际情况。依靠。
根据我国第《刑事诉讼法》号规定,回避书记员的决定应当由负责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院长作出。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人的请客、礼品,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同一方决定。
在作出侦查人员回避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请求回避,被请求人同意的,回避人所在机关应当指定他人参加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请求回避,被请求人不同意回避的,属于回避纠纷。
回避的方法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律师回避的规定吗?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得申请回避。
《刑法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的。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在作出侦查人员回避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当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向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官、鉴定人、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并告知被告人其辩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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