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可以用作索赔的担保。股票是股份公司所有权的一部分,是发行的所有权文件。它是股份公司为了筹集资金,向各股东发行的有价证券,作为股权凭证,以获得股利和红利,并可以转让和交易。
股份质押后,未经与质权人协商同意,不得转让。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得到清偿时,质权人有权同意质权人将股票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股票,并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用作债务担保的股票必须是合法可转让的股票,且真实有效。另外,考虑到股票本身的不稳定性,接受股票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法律基础:
《民法典》 第440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 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转让基金份额及股权;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可转让财产权;
(六)现有和未来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443条
以基金份额或者股权质押的,质押权自质押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和股权质押后,除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外,不得转让。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或者股权所收到的价款应当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存入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