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如何接待案件,刑辩律师如何接待案件的人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刑辩律师如何接待案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6个相关介绍刑辩律师如何接待案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刑事律师如何做好法庭发问?

刑事律师在庭审中发问的对象一般来讲是公诉人;公诉人为了指控犯罪成立通常在法庭上出示的是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如果刑辩律师在工作中掌握了被告人有无罪的证据的情况而公诉人并没有出示相关的证据,这需要辩护人在法庭上询向公诉人询问这些证据没有出示或者没有调取的原因,因为调查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并移送法院,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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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发问,就是质证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已掌握的证据,没有异议的问题。所有的刑事诉讼案上交给法院,证据确凿,量刑先期已预判好了,庭审只是一种形式,确认质证备案一下。当然有可能庭审翻供和嫌疑人提供有力证据这两种可能,前一种可能会从重判决,后一种法院会退回检察机关重新调查和补充材料。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案胜诉的概率极低,只能在定性上决定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案子在检察机关签发逮捕证并经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核实后律师才能介入,犯罪事实已确证无误了,无罪辩护基本没胜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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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该如何制定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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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当中,律师一般会采取“有利辩护”的原则,具体是这样的:

1、有利辩护原则指的是:

  • 能无罪就做无罪辩护,这是最有利结果;

  • 有罪就做从轻辩护,这是相对有利结果;

  • 事实有罪但起诉证据不足,做无罪辩护;

  • 事实无罪但证据不利,考虑做从轻辩护;

2、首先研判你的证据和案情,根据证据和案情的实际情况,决定做无罪辩护还是做从轻辩护;

证据和案例的具体结合,很容易得出有罪和无罪的结论;

3、如果选择了无罪辩护,这时候必须要有充份的证据和印证的案情。

无罪辩护的风险相对较高,一般有80%以上的把握,才会选择。在一般的案件实例中,无罪的比例也很难超过20%。

4、如果证据不利,一般律师会建议采用从轻辩护。

在实践中,律师的执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也很难保障,为了降低辩护难度,很多律师都会建议采用从轻辩护,以降低辩护风险 。

5、采取混合辩护方略效果更佳

在实践中,律师往往需要采取混合辩护策略,即以无罪辩护为原则,以有罪从轻辩护为补充的方略。采取这种方略,也是律师为应对当前中国司法现状所采取的迫不得已的方法。

刑辩律师的职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完成这个职责,达到这个目标,许多刑事案件单独作有罪辩护和无罪辩护均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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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选择辩护方案应该与家人充分探讨案件的基础之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方案。

如果证据上有瑕疵,可以从无罪辩护着手。如果证据比较确凿,可以从从轻、减轻处罚上着手。

刑事辩护律师制定辩护策略分为两个方面:做无罪辩护和做罪轻辩护。


1.如果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要围绕当事人没有实施起诉的犯罪事实制定策略,重点是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情节和提供的证据进行突破。

(1)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着程序违法的行为,比如在提取物证时没有见证人在场,提取程序不符合规范,提取的仪器不符合标准。此外,侦查机关在讯问当事人的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如殴打、冻、饿、晒、烤)等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做出与其意志相反的供述。一旦程序违法,则所有证据将不予采纳,认定的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立。

(2)言词类证据是否合理。需要重点审核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之间是否有矛盾,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的内容是否合理,是否能相互对应,内容是否牵强,与实际情况是否相违背。

(3)物证与言辞证据是否吻合。特别是视频监控,录音录像,电子数据,交易凭证等。审查物证能否形成锁链从而证实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从证据中寻找矛盾之处。

(4)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证剧。包括不在场证明,当事人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罪行,或者公诉机关没有办法排除是其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合理怀疑。只要刑辩律师提供起诉机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那么当事人被指控的罪名就无法成立,从而无罪。


2.如果为当事人做罪轻辩护,则是在认罪的基础上提供一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材料。包括自首、立功的认定,已赔偿了被害人,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已返还了赃物,当事人是未成年人、孕妇等证据,当事人患有不适合羁押的疾病疾病,当事人家庭困难,社区愿意对当事人进行社区矫正,当事人愿意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等,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条文进行论证。


制定辩护策略要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所有案件信息进行综合研判。

(1)如果当事人坚持做无罪辩护,那么刑辩律师要对犯罪构成要件各个击破,只要一个构成要件不成立,那么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也无法成立。

(2)如果当事人认罪,那么此时的辩护重点是寻找一切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第一、因案件(案件事实)而宜、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而宜,即不同的案件类型所使用的辩护策略而不同,不同的当事人的性格、偏好、行为模式不同,所使用的辩护策略不同。

第二、因案件处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而宜,不可将辩护策略静态化,不可固步自封而应该因势利导。

郭俊然律师:,律师如何面对检察机关?

在审查起诉阶段,面对公诉人,刑辩律师应提交:

(1)由家属委托的、被告人签字确认的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的函件;

(3)办案律师的律师执照的复印件。

检察机关应向律师提供:

(1)起诉意见书复印件;

(2)涉及本案的鉴定资料、勘验报告、鉴定文书。

此外,有的检察院还要开一个同意律师会见的函,或者在起诉意见书复印件上盖章,或者在要求到看守所会见的文书上盖章,看守所才接待。

注意:拿到这些文书以后,律师负有保密义务。起诉意见书并不是对外公开的法律文件,而是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准备进行起诉的一个很基本的法律文书,是一个草稿,是可以改变的,所以不要给家属看,顶多可以把相关内容给家属讲一讲,否则会给律师带来泄密罪的麻烦。

拿到上述文件后,会见被告人时,仅就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的范围进行沟通。这时由于没有侦查人员在场,律师取一份完整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意见书认定的几项犯罪事实的辩解,是非常重要的。

刑辩律师在整个刑事案件当中,能起到什么作用?

刑辩律师起到推翻原判决作用的案例还是少见,毕竟是一对三,又是私对公,特别是小案,受二审终审限制上不到最高法院审理,地方抱团阳力大,,但有人为你说话总是好事,或许能减点刑也值。

刑事案件,没有专业的律师参与是肯定的办不好的。特别是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犯罪。一个行为,究竟是正常的经营行为,还是犯罪行为?这需要从专业的事实、法律等方面作出分析才能澄清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否则就会冤案丛生。

如何理解刑辩律师的阅卷权与调查权?

但是鉴于目前关于审查起诉阶段法律对律师阅卷范围仅限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对案件情况有关键意义的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都查阅不到。

这样没有充分的阅卷权保障,不利于辩护律师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  在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刑事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但是对“所指控犯罪事实材料”包括哪些材料,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关部门亦没有对此做出详尽的解释。由于新刑诉法改革了审判方式,检察院在开庭前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由原来的移送全部案卷改为只移送部分案卷,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及照片。律师在审判阶段要求阅卷,也只能查阅到这部分案卷。对于检察院未移送法院的那部分案卷材料,一般检察院都拒绝律师查阅,认为没有法律依据。这样来,律师阅卷权当真是缩小了。加之,新刑诉法规定,原则上证人必须到庭作证,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多情况是证人没有到庭作证,而公诉人在法庭上所出示的证人证言。这样,使辩护律师不可能全面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及有关证据,然后分析问题,找出矛盾,进而也不可能“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  按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辩护律师律师的阅卷权收到了很大的限制,又没有原刑诉法规定的那么大的调查取证权,

厉害的律师是不是能把有罪的人捞出来,也能把无罪的人送进去?

我有近三十年的检察工作经历,算是资深的检察官了。也许我是孤陋寡闻、见识不多,题主所说的厉害的律师我是从来没有遇见过。如果大家遇到了自诩可以把有罪的人捞出来、把无罪的人送进去的律师,要么是遇到了吹牛大王,要么就是碰到了骗子。

中国的司法体制是公检法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公安机关负责绝大部份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也有部分案件的侦查权),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立案监督权和侦查监督权,公安机关必须经过检察机关批准才能执行逮捕。公安机关如果撤销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内部也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如果一个无辜的人被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会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环节把住关。如果检察院没有把住关,人民法院也会作出无罪判决。

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如果作出不起诉决定,内部也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而且是上级检察机关重点复查和考核的对象。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如果作出无罪判决的决定,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要求抗诉,检察机关自己也会决定提出抗诉。

在所有的诉讼环节中,律师只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也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见等。在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处理上,并无实质上的决定权。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出现过冤假错案,确实有把无罪的人判了刑的,甚至还有错杀的。如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案件。也确实出现过有罪的人被放纵、被包庇的情况,如湖南新晃的操场埋尸案、云南的孙小果案。这些被错判、被放纵的案件无一例外是律师造成的。

当然,律师队伍中也有一些败类,这和公安、检察、法院的队伍中也有败类一样,是不足为奇的。但是,仅仅有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做文章,如果没有公、检、法内部的人配合,实际上是无能为力的。

概括起来说,题主所说的可以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律师在现实生活中是很难找到的。

首先说明,这是偏见,也是不可能的。虽然我国有一定国情特色,但法治日臻完善。公检法机关依法办案是主流,律师依法辩护也是主流。我们应当看到,公检法机关由于办案思维、办案水平等原因,可能在办案过程中出现错误或者瑕疵,这也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在我国,刑辩律师的主要工作就是发现这些错误和瑕疵,依法进行辩护,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存疑不诉,或者得到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减少刑期。这不是“捞”,而是刑辩律师存在的价值体现。同样,我国公检法机关不会根据律师的意见就抓捕,而是要调取证据,可能构成犯罪才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近年来,要求公安局不得介入经济纠纷,所以很多“受害人”以为是诈骗、职务侵占的案件,经公安机关审查,都未立案侦查,更不存在随意抓捕的情况。

看来,你对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一点也不了解,也就是纯粹属于法盲,就你说的两件事情,别说是律师,就是公检法任何一个工作人员,也很难办到。

中国的法律制度经过了多年的完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公检法三个办案机关,互相制约.环环相扣,任何一个部门都不能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同时,在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把好人放进监狱,因为公检两机关是相互制约的关系,确一不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就有规定:第八十七条就要求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犯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任何个人非经过公安和检察机关批准

,是不可能私自解除强制措施的。

律师只是一份职业,利用自己所学专业知识为委托人进行民事代理或刑事辩护,能不能把人“捞出来”或者“送进去”首先都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来保障,其次要有与法官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
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能把人送进去的只有法官能办到。

我个人认为,律师的存在,应当是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对于公诉机关、法院,面对罪犯,如何才能作出尽可能的公平、公正的判决,就需要律师利用法律知识及罪犯的具体犯罪情况抗辩公诉机关,只有在这种在公诉机关和律师不断的从正反两方面争辩的过程中,才能不断地接近犯罪的具体严重程度,从而使法院作出更加公平公正的判决。罪犯也是人,也有自身的权利,同时危害程度也有大有小,因此也需要维护其应有的权利。如果判决过多依据公诉机关和法院作出,而缺少律师的辩护,则出现偏颇的概率会更大!律师为罪犯辩护,好像从情感上让有些人不理解,但这是宣传和认知的问题,而法律则应把公平公正作为基本原则,不能放过罪犯,也不能过度惩罚,因为过度惩罚就是冤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刑辩律师如何接待案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刑辩律师如何接待案件的6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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